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修改条款_山西省办矿企业要求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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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部分条款修改意见及执行说明

一、附表1《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中“所属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省一级以上矿井达标率”,各个等级企业对应标准修改为:

特级企业: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60%;

甲级企业: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50%;

乙级企业: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40%;

丙级企业: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30%;

丁级企业:三级及以上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100%。

二、附表1《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中“主要负责人管理大中型煤矿经历年限”。过渡期按以下原则掌握:

以下3种情况可视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业经历符合要求:①在小型煤矿副矿长及以上职位从事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的;②在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副局级及以上职位从事煤矿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的;③在省属大集团公司(包括省外原大型矿务局)业务处室副处级以上职位从事煤矿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的。

三、省外办矿企业等级评定。过渡期按以下原则掌握:

凡是整合方案中批复的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注册的二级子公司无论是否经批复或备案,其二级子公司均可申报企业等级。重组整合方案主体企业批复为省外企业,且所属煤矿主要在我省境内的,也可按省外企业申报。

四、附表1《山西省办矿企业等级标准》中“安全培训机构”。过渡期按以下原则掌握:

特级、甲级企业未建立相应资质培训机构的,降低一个等级级别。乙级企业与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即视为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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