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灯房管理办法_充灯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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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灯房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充灯房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下井矿工服务,共同管理好矿灯,保证矿灯完好,杜绝矿灯丢失,保障入井矿灯的用灯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充灯房工作人员随时巡回检查,发现故障矿灯应当在当班排除故障。矿灯入井后发生故障,本人升井后应及时向充灯房说明情况;在接到故障报告后,充灯房应当在当天排除故障。在故障未解决之前,充灯房应及时给矿工配备备用矿灯使用。逾期未解决故障,并且仍然让矿工使用故障灯下井的,罚款充灯房200元。
2.本班出勤矿灯,超过2小时不交灯,充灯房应该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向矿灯所属区队值班室报告并询问情况。本班出勤矿灯,无故不交灯时间达到2班者,罚款100元。3班仍未交灯的,按丢失处理,照价赔偿。
3.下井人员只领矿灯不领取自救器的,不报考勤;发现这种有自救器无矿灯的情况,罚款本人100元。
4.下井人员只能领取本人的矿灯;不是本人矿灯而故意领取的,按照偷盗矿灯处理,汇报调度室,并罚款400元。
5.严禁私自维修、拆卸矿灯,私自拆卸矿灯,按损坏矿灯论处,照价赔偿。打掉、打破矿灯闭锁,造成失爆,罚款100元。损伤矿灯电缆线,造成矿灯失爆,罚款100元。损坏矿灯灯头零部件,罚款30元。损坏矿灯电池,罚款100元。
6.矿灯上架后应及时上锁,领取矿灯后也要把灯锁锁好,因未上锁造成矿灯丢失的,责任自负。若把灯锁带入井下或者拿到别处使用,罚款50元。7.矿工升井后,必须保持矿灯卫生清洁,擦干净后方可上架充电,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元。
8.矿灯编号如果脱落,可以交由充灯房负责粘上;编号如果丢失,罚款10元,充灯房负责重新配备丢失的矿灯编号。
9.灯锁和钥匙应该妥善保管,若发现灯锁、钥匙丢失的情况,罚款10元,由充灯房负责重新配备灯锁、钥匙。丢失灯锁,造成本人的矿灯被他人领走,按丢失处理,照价赔偿。
10.严禁矿工携带易燃、易爆品及大型工具(如钢钎、铁锤等)进入充灯房,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1.为了他人领取矿灯的方便,矿工取放矿灯后,不得在充灯房逗留。若出现在灯房内吸烟、聊天、乱丢垃圾、毁坏公物、无理取闹,干扰充灯房人员正常工作的,赔偿损失并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