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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

(2011)郑绿证民字第2973号

申请人:李森,男,一九六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十五号院十四号楼六号。

沈秀萍,女,一九六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 5196610243845,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三百五十二号。

公证事项: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兹证明前面的影印本与李森、沈秀萍出示给本公证员的《离婚协议书》的原本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一日

(2011)郑绿证民字第2972号

申请人:李森,男,一九六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出生,公 民身份号码:***412,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 区纬四路十五号院十四号楼六号。

沈秀萍,女,一九六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845,现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三百五十二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李森、沈秀萍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来到我 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 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森、沈秀萍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一日

声明人:李森,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15号院14号楼6号,身份证号:***412。

沈秀萍,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郑

州市陇海西路352号,身份证号:***845。

声明人李森、沈秀萍于2006年1月9日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

在此,我们郑重声明,按照原《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婚生女儿李琳(女,出生于1994年8月21日,身份证号:***066)归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教育、医疗费等)2000元,在每月5日前付清,直到孩子就业为止。

特此声明

声明人:

200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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