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学生处理办法_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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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第十一中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盘县第十一中学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记过或记大过
(三)留校察看
(四)劝其退学(五)开除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警告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受过三次警告处分,第四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两次记过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一次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三)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四)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携带管制刀具等。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第六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一)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两年内的参评资格)。
(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
处分
第七条打架斗殴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策划他人打架。
(2)纠集他人打架。
(3)持械打架。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5)动手打人者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挑起事端。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3)一旁助威。
(4)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
(三)勾结校外人员到校殴打他人或聚众斗殴,引起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护理费等一切必要费用。
第八条
中学生不得吸烟、喝酒,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第三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九条
中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外出上网,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第三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下列课时者
(一)1—3课时,给予批评教育。
(二)4—5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6—1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11—15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16课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尊重教职工,如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
(二)辱骂教职工,给予记过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住宿,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宿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夜不归宿第二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使用电热器、私接电源或点蜡烛,吸烟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中午和晚上熄灯后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一)有偷窃行为。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元(含1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二)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三)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学生有翻越、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栅栏等行为,所受伤害行为由学生负责。
(二)学生无学生证、准假证而出入校园,经教育不改者。(三)不请假外出,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者。
第十五条:凡给予警告处分的学生,扣班级量化积分10分,通知家长将学生领回协助学校教育5天;给予记过处分的学生,扣班级量化积分20分,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扣班级量化积分30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5天;返校时写好保证书由家长送回。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学校值班领导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文字资料。
(二)组织调查
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核备程序
学生违纪处分,由学校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一)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二)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 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档案中的 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三)被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当天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十九条
在施行中,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