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下“超载超速”行为的研究_驾驶员危险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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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下“超载超速”行为的研究
一、“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因汽车超员超速、危险化学品运输、保管不当等引发的事故屡见不鲜。从事校车或者旅客运输业务,由于一般车辆里有大量乘员,一旦发生事故,涉及大量群众的生命安全,其危害性很大。而在实践中,有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业务的人员为了追求时间成本利润或者金钱利润,无视额定的载客数或者规定的时速,一旦不慎,导致的都是触目惊心的重大交通事故。面对我国因为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严重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现状,加上我国正处在交通安全理念由“安全高效”向“人本主义”的转型期,这就对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1。为了顺应这一形势,规制超载超速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也逐渐强化了对超载超速行为的立法。
立法者在立法时之所以将从事校车和客车业务的严重超载和超速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主要是因其社会危害性比货运业务或者其他业务车的超载超速更加严重,若是发生事故就会导致大量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已然超出了民事和行政制裁的最大边界,已实际侵入到刑法调控的领域,需用刑罚对其予以制裁才足以实现刑法保护法益的根本使命,这也是风险社会刑法对重大公共法益提前保护做出的合理应对。因此,将此二类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化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反体现了刑法保障人权的终极价值追求,2具有立法的正当性,这些类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且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十分严重,在其他法律制裁不足以有效遏制这些种类的行为时,就要选择动用刑罚。
12李凯:《交通犯罪的刑法规制》,《西南财经大学》,2013年。郭小亮:《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01期。
二、“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要件
校车、客车超载超速行为责任往往不仅仅在于机动车驾驶人,更多地或许在于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校车驾驶员明知车位不够,严重超载可能会发生事故,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但是因为经费有限无法配备足够的校车,学校管理人默许甚至强令驾驶员超载,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校车的驾驶员通常只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雇员,其通常要接受雇主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监督并且依命令行事,驾驶员往往是怕丢掉工作而铤而走险超员超速驾驶3。基于此,此次新修条款对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也特别提出了规定,这将有利于全面强化学校和企业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有力推动校车、旅客运输业务主体责任的落实和进步。
2犯罪客体要件
严重超载超速型危险驾驶罪在这方面的体现则是良好交通秩序下的道路交通安全,其有可能危及道路上及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因为处于危险驾驶状态下的车辆,可能随时造成安全威胁,而且这种风险是不可控的。刘宪权教授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及行人人身、车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4。
既然,良好交通秩序下的道路交通安全是本罪之客体所在,那么,根本不侵害、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即使是施行了上述所说的“危险驾驶”行为,也不构成本罪。即如果驾驶人在空旷无人的荒野、沙漠等地肆意飙车或醉驾,都不会入罪,原因是这种境地的交通安全,无法抽象出来类型化的受到法律保护,究其根本,此此行为除了有危及自身安全的危险,绝对不会产生伤及无辜的危险 3李玉琼:《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以的相关修改为视角》,《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6年6月,第18卷第6期。4 刘宪权著:《刑法学(第三版)下册》,2013年版,第421页。和实害,甚至连可能性都划归为零5。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制度。
3犯罪主观要件
人的内心活动无法为外人所知,刑法对人的内心的认定只能通过外化的行为。所以,内心的排斥不等于行为的排斥。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心理进行认定时要要通过外在的行为来推断。危险犯之所以会受到刑罚就是因为其行为的危险性,如果行为人放任此类危险发生,则行为人就已经存在间接故意而无需出现有危害结果了6。在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进行分析时,应当以法条的规定为基础,在符合条文基本含义的前提下再综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的协调性7。
4犯罪客观要件
为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对驾驶人员的震慑力度,避免滋养司机的侥幸心理,将此类严重超速超员行为入刑,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保证公共安全8。本罪作为一种危险犯,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在道路上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即可。严重超载超速行为构成犯罪还需要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存在社会危害对此类行为在刑事上的立法起绝对的支配作用。
5改善交通运营环境
首先,根本措施是减少运输成本,而不是就超载后果立法。其次,要规范行政部门管理。部分地方交管部门出于部门经济利益需要,对超限超载车辆往往是缴纳罚款就让其通行,部分交管执法人员甚至私下收受车主钱财9,收钱之后就对超限超载车辆放行。因此,需要整治当前部分公路存在的乱收费现象,通过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让广大货运车主能够有利可图;大力整治部分交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以罚代管与腐败行为等。只有多管齐下,减少运营成本,实现交 56 参见马婧:《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解析》,《法治与经济》2015年总第405期。谢望原:《飙车致人死伤行为如何定性》,《检察日报》,2009 年第 3 版。7张慧:《超载、超速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论分析与实践运用》,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4月15日。8参见符晶晶:《危险驾驶罪问题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5月。9 参见余秋莉:《超限超载入刑的理由与路径》,《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年11月第6期。通运输的公平竞争,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设施安全。最后,要加大对“双超”危害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守法环境。要提高对驾驶人的驾驶技能素质培训,除了每年都要对驾驶证进行年检之外,还可以建立半年考核制度,对不符合考核标准的驾驶员,也应当禁止其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在制定超载入危险驾驶罪的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10,是对驾驶人的另一个警示,防止其作出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降低事故发生率也是很有帮助的。
参考文献:
1.李凯:《交通犯罪的刑法规制》,《西南财经大学》,2013年。
2.郭小亮:《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01期。
3.李玉琼:《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以的相关修改为视角》,《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6年6月,第18卷第6期。
4.刘宪权著:《刑法学(第三版)下册》,2013年版,第421页。
5.参见马婧:《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解析》,《法治与经济》2015年总第405期。6.谢望原:《飙车致人死伤行为如何定性》,《检察日报》,2009 年第 3 版。
7.张慧:《超载、超速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论分析与实践运用》,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4月15日。
8.参见符晶晶:《危险驾驶罪问题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5月。
9.参见余秋莉:《超限超载入刑的理由与路径》,《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年11月第6期。10.参见王盛等:《论刑九(草案)关于超载入危险驾驶罪的理性思考》,《法律园地》,2015年。参见王盛等:《论刑九(草案)关于超载入危险驾驶罪的理性思考》,《法律园地》,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