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主要程序及基本要求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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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主要程序

以下为准备期

公司决定上市

根据未来发展策略,招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在香港上市;选择普聘请主要中介机构。

第一次中介协调会

公司与承销商、会计师、评估师召开第一次上市会议,与各中介机构通力协作,直至挂牌上市。

尽职调查

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分别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未来前景、主要风险因素、法律事宜等进行审慎调查,以确保各类公开文件内容正确无误。

重组

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向公司提供专业建议,结合未来发展方向,将公司的业务、结构、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重新整合,使之成为符合上市规定、吸引投资者的新实体。

文件制作

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编写各类上市所需档,如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提交A1表

承销商协助公司向联交所上市科提交上市初步申请档。

以下为审批期

回答有关问题及提交其他上市文件

提交A1表后,联交所将提出问题要求公司回答,承销商与各中介机构协助完成该项工作。聆讯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对拟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资格举行听证会,经批准后,公司和承销商可以开始一系列的股票发行宣传工作。

以下为宣传期

分析员研究报告

通常由承销商的行业分析员编写,分析员通过拜访公司髙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业务、财务等状况,编写出向投资者、基金经理进行推荐的报告,其工作完全独立于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工作,一般于提交A1表之后开始准备,路演之前发表。

路演

承销商为公司组织的路演推介工作,一般分为午餐推介会和一对一会议两种形式,通常由承销商陪同公司髙级管理层走访香港、新加坡、东京及欧美主要大城市。

以下为发行期

累计投标

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决定一个价格区间,然后邀请投资者在价格区间预先表示认购意向,最后以认购结果决定最终发行价。

配售及公开招股

通常在香港上市时,股票发行分为配售和公开招股两部分。配售指向全球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定向发售;公开招股指向香港的公众公开发售。

定价及挂牌上市

根据累计认购订单结果及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寻找一个理想平衡点,订立最终的股票发行价格。通常在挂牌当天,在联交所交易大堂会举行一个简单而隆重的挂牌仪式。

主板上市基本要求

有意在香港上市的企业须向香港联交所提出申请,在香港主板上市的程序及规定载于《上市规则 主板》。

其基本要求如下

企业需符合下列三个测试要求之一

盈利测试

  3年税后盈利 ≥ 5,000万港元

首2年税后盈利3,000万港元,近1年税后盈利2,000万港元

市值/收入测试

  市值 ≥ 40亿港元;

及最近1年收入 ≥ 5亿港元

市值/收入测试/现金流量测试

   市值 ≥ 20亿港元;

及最近1年收入 ≥ 5亿港元;

及前3年累计现金流入 ≥ 1亿港元

营业纪录要求

   3年(如符合市值/收入测试,可短于3年)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下管理运作

最近1年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控制权下运作

管理层要求及股东承诺

管理层要求:

  必须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股东须承诺:  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管理层承诺:

 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维持最少30%的公司权益

认可司法地区

                 澳大利亚

百慕大

巴西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加拿大阿尔伯达省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加拿大安大略省

开曼群岛

中国

德国

香港

意大利

日本

泽西岛

卢森堡

新加坡

英国

最低公众持股量

   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5,000万港元;

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

如果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联交所可能会将公众持股量降到15%至25%之间

其他要求

    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

不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公开认购部分须全部包销

公司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

有意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须向香港联交所提出申请,相关程序及规定载于《创业板上市规则》。

其基本要求如下

财务要求

   没有盈利要求

过去2个财政年度的经营业务所得现金流入≥2,000万港元

上市时市值≥1亿港元

营业纪录要求

   2年

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下管理运作

最近1年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控制权下运作

管理层要求及股东承诺

管理层要求:

  必须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股东须承诺:

 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管理层承诺:

 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维持最少30%的公司权益

认可司法地区

     澳大利亚

百慕大

巴西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加拿大阿尔伯达省            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加拿大安大略省

开曼群岛

中国

德国

香港

意大利

日本

泽西岛

卢森堡

新加坡

英国

最低公众持股量

   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3,000万港元;

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

如果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联交所可能会将公众持股量降到15%至25%之间

其他要求

    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

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无包销规定

公司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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