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_河南省建设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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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
2004-6-16 12:39:56 阅读次数:340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理意识,提高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工程安全监理水平,防范生重特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凡2004年2月1日以后新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2004年2月1日之前签订监理合同的在建工程,尚未包含安全监理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和工程监理单位办理补签手续。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建立健全现场监理机构,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作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
四、工程监理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监理业务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五、工程监理单位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应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对于高危作业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安全施工风险大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六、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工作不到位、不作为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工程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对于监理人员不到岗、监理工作不到位、不作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安全监理人员的责任。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组织现场安全监理工作,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安全实施监理,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要进行重点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工程安全监理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监理工作,认真指导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大安全监理的投入和安全知识培训力度,在监理单位内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对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监理工作。
九、要加强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承揽监理业务,严禁超越资质、挂靠、转让监理业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理工作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越级、挂靠、转让监理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把安全监理作为检查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安全生产作为监理单位资质晋升、年检、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人员上岗、监理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实行安全一票否决。
十、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安全检查、安全专项治理等形式,督促监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和措施,查找安全管理上的不足,消除安全生产的隐患;要加大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处罚力度,增强安全监理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