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责任_监理工程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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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责任
(1)监理的责任界限
鉴于监理合同规定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特点,不同于其它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合同,他没有具体的物化劳动,如设计单位要对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承包商要对工期、质量承担相应的承包责任;供货商需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承担责任,因此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限度在《监理合同范本》中作出明确规定,“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2)失职责任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是基本原则,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合同范本》中规定,对违反“认真、勤奋”工作的行为而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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