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项_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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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项目“八公开”

项目名称:省级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3、•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计委„1991‟583号)

4、•安徽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申报条件:由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且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含电子文件);

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3、项目所在地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符合法定城乡规划的情况;(2)项目拟选位臵周边用地的现状及规划情况;(3)项目的规划建设要求。)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的,项目建设单位还需征求所经过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4、申请人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承诺期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4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6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授权: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项目名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丙级)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4号令)申报条件: 乙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2、达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

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中央与在肥省直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2、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以函的形式提出初审意见,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申请人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中央与在皖省直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有关材料直接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原件由厅城市规划处审核;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说明清楚,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6、申请人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间: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5个工作日和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10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乙级资格 除以上6项外还需提供:

1、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暂定级资格 除以上6项外还需提供: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2、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3、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申报材料: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2份(申报甲级的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授权: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申报条件:

一、甲级资质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

1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申报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2份(申报甲级的一式3份)、•从业人员详细资料一览表‣(乙级及暂定级需要);

2、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的复印件;

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的复印件;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9、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10、市(县)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函;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5项、第6项所列材料。

注:不予行政许可的办件,企业重新申报需上报材料如下:

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二、不合格部分的补正材料;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2份。

3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4、•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申报条件: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按项目组卷):(1)已竣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在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10、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11、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证明原件;市、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节能证明材料及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及初审单位核验章或提供含该公司名单的节能试点单位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不予行政许可的办件,企业重新申报时需上报材料内容如下:

一、不予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二、不合格部分的补正材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7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9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新成立的不提供)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新成立的不提供)

申报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表‣一式2份及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复印件;(新成立不提供)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延续还需提供最近一次审计报告);

1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申请表‣一式2份;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以函的形式提出初审意见,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初审的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6、申请人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间: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2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估价分支机构备案 申报条件:

1、企业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

3c、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d、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证明及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分支机构变更、撤销备案 申报条件: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1、中国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系统(gjjgzzxt.cirea.org.cn)申报,打印申请表(一式2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如: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上述两项内容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以函的形式提出初审意见,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开发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5(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二级资质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申报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2份、电子档1份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以及相应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5、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含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7、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8、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物业管理企业无违反十三项禁止行为的证明。

上述2、4、5、6项相关证书、合同的原件由市(县)房地产行

7窗口权限: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申报条件:具体条件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建管[2008]66号)的规定。

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申报交通、水利、消防、通信、市政专业需提供申报表3份及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需提供申报表5份及附件材料两套)及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2、当年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完整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3、完整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执业)印章、身份证、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以及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包括缴费发票和缴费清单)复印件;

7、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臵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复印件;

9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省政府有关部门)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6、申请人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注:公示期内,申报人可对公示意见进行一次陈述,未能及时陈述和陈述未通过的企业,应重新申报。

办理时间: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2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45个工作日。并联审批事项(征求相关专业部门意见)承诺时间6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项目名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2条、13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3、•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1已有资质中的5个甲级专业资质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

(六)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申报材料:

(一)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需提供申报表3份)、相应的电子文档及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申报企业不报);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2年内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监理工作总结和监理业务手册;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臵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二)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

3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七)涉及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申请一项资质,申报材料应增加二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八)申请材料规格要求: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附件材料应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顺序编制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工程监理企业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以函的形式提出初审意见,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初审的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5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02号);

5、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设部建设[2000]202号);

6、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6]40号);

7、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市[2006]68号)等。

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一式2份(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需提供申报表3份、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须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变更注册申请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业绩材料;

7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中所列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进行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申请增项的可不提供)。

(四)首次申请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申请一级资质的需提供申报表3份、企业基本信息表)及电子文档,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10、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五)申请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升级、增项及延续资质证书有

9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应为A4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申报表中所列先后顺序排列装订;

2、申报单位只申请1个行业时,应提供3份申报表和1份附件材料。申请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资质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材料应分别装订;

3、申请两个及以上行业资质的,每增加1个行业,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1份申请表和1份附件材料。

4、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材料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5、申报材料中要求签名的,须本人手签。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以函的形式提出初审意见,核验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3、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已初审的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企业自行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1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6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申报材料:

1、纸质申报材料

(1)•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的扫描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扫描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的复印件,职称证书的扫描件,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扫描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的复印件;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扫描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的复印件;

3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许可决定;

6、申请人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资质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间: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专家审查1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3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项目名称: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国务院国发【2010】21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予以取消。

项目名称:九华山风景名胜区内寺庙的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审批

审批依据:

1、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

2、•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符合九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5窗口权限: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项目名称:黄山、九华山风景区内确需建设的工程审批 审批依据:

1、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

2、•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七条;

3、•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2、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设方案(提供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图件3份,电子版一份);

2、城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文件3份)。办理程序:

1由管委会组织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方案,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上报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2、市(县)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

3、市(县)人民政府将项目初审意见和项目选址方案一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承诺的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待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后,73、城市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和规划方案一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承诺的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待申请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后,景区详细规划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精化区域详细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出相应的许可决定(办理批复文件或不予许可决定);

6、申请人持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办件通知书到窗口领取批复文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间: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踏勘时间2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修改时间),承诺时间: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会同办理。

项目名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申报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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