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基础知识点_基础工程资料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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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企业重组基础知识点
目录
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的内容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的定义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企业重组的内容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例如:立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海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天津市;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2.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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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3.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4.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5.合并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6.分立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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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①转让方(出售方):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提示:收入减成本确认所得。
②受让方(收购方):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提示:按公允价值确认购入成本。
③被收购方:变更、注销。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
转让方(出售方):取得的股权支付部分(对价)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受让方(收购方):用股权支付方式取得被收购方股权或资产,其计税基础按照转让方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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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情形: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收购(重点),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参考文献:http:///zcswsks/swdlsw/201405/1627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