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法人是必然选择?[农信社]_农信社新员工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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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的功能,是农信社改革的方向。根据国务院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和银监会关于“中西部地区的农信社产权改革的重点要放在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上”的具体要求,结合敦煌市信用联社的实际,笔者认为,当前规模小、实力弱的西部欠发达地区农信社应坚持走县(市)联社统一法人改革的路子。西部地区农信社改革为县(市)一级法人模式符合客观实际
建立符合西部地区农信社实际的法人治理结构
县(市)联社统一法人后,按照《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中设计的县(市)联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的要求,遵循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西部地区农信社可以把内部组织管理模式改革为将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职能合并,建立决策监督委员会,向社员代表大会负责,集决策监督为一体,行使决策监督职责,设理事长一名,为法定代表人,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建立县联社经营管理委员会,向决策监督委员会负责,受决策监督委员会委托,行使对信用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决策监督委员会聘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决策监督委员会对经营管理委员会实施监督,实行决策监督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为防止理事长“一言堂”和“内部人控制”,解决内部监督制约问题,决策监督委员会的决策事项可实现票决机制。这种新“三会”模式既符合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又符合西部地区农信社县(市)级联社人员少、管理跨度小的特征,更主要是不违背改革原则和目的,减少了管理环节和管理人员,降低了管理成本,减少了内耗,提高了议决事效率和工作效率,不失为西部欠发达地区农信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种现实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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