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_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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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李 煜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党的一贯主张和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立命之本,是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制权威的基础,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是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充分认识司法监督的必要性,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一)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消除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环节。只有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依法治国稳步推进。强化人大对司法的工作的监督,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必须以维护、实现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为己任,必须成为执法为民的表率。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全社会法制观念的迅速提高,人们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对一些不严格执法的违法行为深恶痛绝。人民群众渴望权力机关加大对司法监督的力度,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法律赋予的重任,人民的希望,就是要求人大必须切实加强司法监督。

(二)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因此,司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切实履行好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才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的要求。人大监督的不作为,其实质就是违反宪法和法律。司法监督工作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载体和形式。加强司法监督工作要从内容和手段上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增强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是防止权力滥用的一种保障。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在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都迫切需要人大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通过监督促进司法机关及有关执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严明的司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和有力保障,也是法治社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救济措施,依法治国要求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法治社会的象征,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也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要素。

人大司法监督权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司法机关正确的贯彻和执行法律、法规,公正司法,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或滥用权力而依法实施监督、制约的手段。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正确运用司法监督权,切实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以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是对违法失职的司法行为或受侵害的公民进行补救的有效措施。司法机关的工作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独立性。宪法和法律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时效性。各类案件在处理程序上都有严格的法定时限。法律这样规定有助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前,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在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司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难免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而出现执法不公、越权办案、违反程序办事的现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司法监督一方面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可督促司法机关对造成损害的公民予以及时补救。

(五)加强司法监督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人大代表的迫切愿望和要求。人大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机构,是人民群众利益的集中体现。加强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司法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才能做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把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利益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二、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现状

(一)人大司法监督的方式滞后。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有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审议司法工作报告等多种形式,但是诸多形式与效果没有取得实质上的一致,司法监督工作中存在“五多五少”,即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一次性监督多,跟踪监督少;工作监督多,法律监督少;常规性监督多,新问题监督少等。一些监督工作带有行政痕迹,缺乏严格程序意识,对发现的问题,缺乏应有的解决手段等等,导致司法监督的效果不理想。

(二)人大对司法监督缺乏专业性支持,监督力量薄弱。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实践性极强的工作,人大要对其进行监督,尤其是还要涉法信访案件,分析原因,寻找司法体制和司法政策上的薄弱点,这就要求监督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政治资历,这样才能监督得准、监督得下、监督得成。但实践中,有的地方人大法律专业人员相对较欠缺,即便有,司法实践经验也不够丰富或政治资历不够,缺乏监督心理优势,思想顾虑较多,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

(三)部分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局限于解决具体个案。有些地方的人大将司法监督等同于个案监督,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调查案件的情节、证据,监督的终结点也仅限于案件是否改判,如何改判。这种做法有时的确使得一些错案得到了纠正,但隐藏在错案后面深层次的根因却没有人去分析总结,甚至有时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反而因为个案监督带来的暂时震慑性而被掩盖,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解决,司法公正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四)某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以司法独立原则抵制人大监督。人大司法监督目的是借助涉法信访案件发现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机制的完善和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该目的决定了人大在进行司法监督时,仍是以尊重司法独立为前提,而不是超越现有司法体制,成为法院之上的“法院”。由于其不太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性质、作用及职权,因而对人大的司法监督产生一些错误认识,认为人大的司法监督是对司法权独立的干涉;认为接受监督是“一把手”的事,与一般办案人员无关,对人大的监督有抵触情绪,从而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几点思考

(一)人大监督要从个案监督上升到司法监督。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纠正个案,确实能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但问题是,如果制度不好,法官、检察官素质不高,就会有永远纠正不完的错案,人大的工作也陷入了繁杂具体的案件中。因此,准确而言,人大的司法监督不是对个案进行监督,而是对司法运行整体状态进行监督,具体而言就是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对司法制度的监督。一是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即监督法官、检察官的品行和法律素养是否良好,是否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与法官、检察官职务相违背的行为。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决定了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司法腐败的根因更多的不是在于没有一个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而是在于有的司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法律良知,司法公正受到许多法律以外人为因素的干扰。人大进行司法监督,就是要把监督事和监督人统一起来,人大对司法公正的认可最终要体现在对法官、检察官个人价值的认可上。二是对制度的监督,即监督司法制度运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等。当发现司法制度运行受阻,不能保证司法公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和改进,维护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例如,目前存在的超期羁押现象,因审理期限的起算时间规定不明确,经常造成超期审判现象。又如存在的名为合议、实为独任审判的现象等。对此类现象,人大应该督促司法机关分析原因,寻求对策,督促其予以改进。

(二)必须规范人大司法监督的工作程序。要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进一步规范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程序。当前,要规范人大司法监督程序,关键就是要明确人大信访工作、人大个案监督和人大司法监督的界限。信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监督,只是群众和受理申诉部门之间的沟通平台,是人大进行司法监督的信息来源,信访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调查权,因此在案件处理上,应不涉及对案件的评判,其处理的限度应以转相关单位阅处,只能按一般信访件进行处理。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作为司法机关的专业对口联系部门,有其专业优势,由其承担调查的职责是合适的,可以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由司法机关根据该建议进行自我评判,决定案件是否需要再审或改正。针对案件背后所隐藏的深层次原因,对司法程序是否顺畅运行、司法权力是否在法律框架中得到正确有效的运行,司法人员是否公正廉明等问题提出意见,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管理制度。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是人大司法监督的最高层级,要专注于对司法人员和司法制度的评判,人大任何一个监督意见、建议、决定的产生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程序进行,这样既可解决人大在司法监督中存在的随意性问题,同时也避免了司法机关对人大监督程序合法性、正当性的质疑。

(三)进一步完善人大专门监督机构与“两院”联系的相关制度。一是要确保人大对“两院”审判、检察活动的充分知情权,在充分掌握“两院”活动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正确行使监督权,对合法行为予以支持,对违法行为予以监督纠正,从而实现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司法文件审查备案、人大列席有关会议等一系列制度。二是要督促“两院”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追究制、目标责任制,实现奖惩有制、奖罚分明,并督促落实。三是人大对“两院”的活动信息要进行归纳、分析,对带倾向性的问题要出具监督意见书,及时督促整改。

(四)提高监督人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司法实践经验。督人者必先自明,尤其对专业性、程序性、实践性都极强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监督者必须熟知法律,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发现司法运行的问题,实现人大司法监督的目的,这就对监督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达到这一要求,一是要自强素质,人大内务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同时要不断的加强政治理论和新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二是要加强人大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岗位交流,经过司法实践和工作熏陶,提高司法监督人员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通过换位思考,也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人大意识,有助于人大司法监督的开展;三是可以借助外部力量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专业性,要通过聘请知名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咨询小组,通过审查批准一批具有相应专业特长的公民担任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五)人大监督要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党政纪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对权力的监督是一个深奥的课题,也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单凭人大一己之力,无法满足对权力监督的需要,人大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无法对司法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行为都及时监督到位,关键是要形成一种监督的氛围,让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有所忌惮,不超越法律的框架。要形成这种监督氛围,人大监督必须和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互相结合,特别要注重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来达到人大司法监督的目的,只有将这些监督方式综合加以运用,从各自的特点出发,进行优势互补,形成整体监督合力,才能布下监督法网,让权力得以合法运用,创造一个清明的政治环境,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进程。

(作者系州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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