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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是否全免?
发送对象: 丽水市财政局
你的名称: 小兵
你的联系方式:信体类别: 业务咨询
信体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是否全免?
TIME:[2007-5-20 20:23:27] 回复信息:
您好!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的规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税费、基金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按照《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丽水财税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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