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变更材料清单_变更授权人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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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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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适用于滨海新区全境使用、销售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等项目,五大功能区无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权限;仅适用于名称、地点、或者法人的变更,新增项归类为辐射安全许可申领;申请报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详细写明原许可证取得时间、批准种类和范围、有效期及申请变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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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根据单位性质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提交。] ★
3、原许可证正、副本;[需要原件。] ★
4、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另:接件前需与在市环保局登记的审批工作人员联系确认建设单位已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申报并提交成功。
若申请单位已经存在Ⅱ类以上射线装置或Ⅲ类以上放射源,则即使本次申请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的,该申请市环保局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变更材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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