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管理文件_实验教学管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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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质量工程”精神要求,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升实验教学质量,规范实验教学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第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实验课程教学内容和要求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和考核学生实验成绩的依据。各门实验课程都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师及实验指导人员必须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实施教学活动。

第二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与修订工作在教务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

(一)实验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在系主任指导下组织任课教师、实验指导教师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内容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并对课程教学大纲具有良好的支持作用。

(二)新开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与课程教学大纲同时制订完成。各科实验教学大纲应及时修订,以适应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实验教师选定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正式出版的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自编实验指导书应在课程开课学期前编写完成,并报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条 新开实验项目的准备:

(一)新开实验项目指实验教学大纲中的新增实验项目、新开课程的所有实验项目、任课教师或实验指导教师首次指导相关实验课程中的所有实验项目等。

(二)任课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应全面试做、试调新开实验项目,认真填写相关记录。试做、试调记录要经实验室主任签字确认,报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存档。

(三)新增实验项目、新开课程中的实验项目和首次指导实验项目的试做、试调,应在开课学期前完成。

二、实验教学任务与教学计划

第五条 实验教学任务下达,由教研室主任与实验室主任共同确定实验课程的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可以是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学人员。

第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需有两大纲、两教材、两计划。两大纲指教学大纲和实验大纲;两教材指教材和实验指导书;两计划指课程教学进度计划和实验教学计划。

第七条

一名实验指导教师每实验批次指导学生数的上限 为24人,课程类别由实验室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商定。任课教师必须参与实验指导,至少指导一个自然组。

第八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根据“齐鲁师范学院校内均贴分配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实验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须在学期末提交下学期“实验教学计划表”。若实验中需用低值易耗材料的,须同时提交耗材购置申请表。

(一)使用学校标准格式的实验教学计划表、实验低值易耗材料购置申请表。

(二)实验教学计划表中所列实验项目的个数、名称及学时数必须与实验教学大纲相符。

(三)若因特殊情况导致实验教学大纲中所列某些实验项目无法开出,实验指导教师要写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在实验教学计划表中进行调整。同时,实验室要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四)每学期第一周为实验室准备时间,原则上不安排实验。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汇总、编排实验教学总表。根据各实验教学计划表中所列实验要求,进行实验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计划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可变更。确需变更的,实验指导教师须填写调课申请单,经实验室主任和系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同时报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备案。

三、实验教学准备

第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进行实验环境的准备,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了解环境状况。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若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备课,可与分管实验室人员联系,在实验室统一管理下进行。备课期间要填写有关记录。第十四条 每次实验前,任课教师须布置相应实验内容,并明确要求学生预习。

四、实验教学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按照实验教学计划表,按时、保质、保量开出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有必修实验项目。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提前进入实验室。需按照要求填写“实验室使用记录”。

第十七条 实验开始前,检查学生预习情况,讲解实验内容、步骤与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实验中,实验指导教师监督学生填写 “仪器设备运行记录本”。要认真指导实验,及时解决学生实验中的问题。要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维护设备的完整性和完好率。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实验教学大纲中实验成绩考核的有关要求,及时记录学生在实验中的表现和实验效果。

第二十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实验环境的清理,并检查实验仪器设备情况。若遇仪器设备损坏等情况,实验指导教师要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记录本”,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须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做好实验辅助工作。

五、实验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验成绩须综合实验考勤、实验预习、实验效果、实验报告等多种因素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须批阅实验报告。在实验报告首页的指定位置填写实验成绩,在实验报告的最后一页标注“阅”字或批语和批阅日期。每次实验报告的成绩要填入实验成绩表。

第二十四条 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实验指导教师统计学生实验成绩,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记入课程总成绩。学生实验成绩表一式两份,分别交系和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存档。

六、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中心、院教学质量督导委员会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协同各系组织实验教学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检查形式包括实验课听课、学生问卷、学生座谈等,检查标准为“学院实验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撰写实验教学检查报告,同时将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情况反馈给各系及实验室。实验室须提交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并报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中心。

七、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验报告必须使用各系统一格式的实验报告或实验报告纸。

第二十九条 学期末实验指导教师将学生实验报告整理成册(按学号升序排列),加装封面后统一交实验室进行存档。

第三十条 实验室负责实验教学档案的日常收集和审查工作。实验教学档案包括:实验课签到记录、实验室使用记录、实验运行记录、仪器设备运行记录、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记录、实验报告、实验成绩等。

八、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在系主任、实验室主任指导下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二〇一〇

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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