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案例[材料]_反洗钱案例介绍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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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银行纽约分行受到美国OCC和FinCEN反洗钱处罚2400万美元

反洗钱局 2011-08-05

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的国民银行检查员和总署办公室工作人员对阿拉伯银行纽约分行进行了检查和调查,发现该银行在内控方面存在问题,尤其是在执行银行保密法和反洗钱方面存在不足。

阿拉伯银行纽约分行已执行2005年8月17日签署的“民事罚款同意令”(Stipulation and Consent),货币OCC也已接受。

一、检查结果

纽约分行进行了大量的资金转移操作,其中包括为很多在本行没有账户,但通过阿拉伯银行其他办事处及其附属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理银行建立业务关系或开展交易的客户进行资金转移。

检查的主要结果包括分行:(a)没有充分执行可疑资金转移监测程序;(b)没有获得足够的信息判断客户进行资金转移时是否履行了可疑交易报告有关规定的法律义务;(c)没有对可疑资金转移监测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适当审计和管理。

鉴于很多资金转移操作交易的高风险特点,纽约分行执行《银行保密法》的控制措施存在严重问题。银行进行资金转移操作必须具有健全的体制,对交易监测的控制也应遵守与银行业务风险水平相符的法律规定。

二、民事罚款

根据上述检查结果及该行2005年2月24日签署的同意令,并按照《联邦存款保险法》修订版和《国际银行法》(1978年)修订版相关规定所赋予的权利,OCC对阿拉伯银行纽约分行进行了24,000,000美元的民事罚款。本项处罚决定将与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对纽约分行进行的24,000,000美元处罚同时执行,罚款应一次性支付给财政部。

荷兰银行受到美国五家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联合处罚7500万美元

反洗钱局 2011-08-05

荷兰银行是一家总部位于荷兰的银行,属于美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包括纽约分行和芝加哥分行(合称“分支机构”),同时也是一家注册的银行控股公司。

一、处罚情况

2005年,荷兰银行在美国因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遭到五部门联合处罚7500万美元,作出处罚决定的监管部门和处罚金额如下:

荷兰银行在美国的东道国监管部门——美联储理事会与财政部共同处罚4000万美元,其中反洗钱管理部门——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局(简称“FinCEN”)处罚3000万美元,负责美国有关涉外资产禁令的部门——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OFAC”)根据《涉及伊朗交易条例》和《利比亚制裁条例》有关规定处罚1000万美元。负责向荷兰银行纽约分行发放执照和日常监管的纽约州银行监管厅(简称“NYSBD”)处罚2000万美元。

负责外国银行监管的伊利诺斯州金融和专业监管厅的银行监管部门(简称“IDFPR”)处罚1500万美元。

另外,荷兰银行还自愿向伊利诺伊州银行检查官教育基金会(IBEEF)捐款500万美元。

二、违规情况

(一)缺乏风险管理

由于荷兰银行缺乏足够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法律要求的审查程序以确保符合美国法律要求,而且未能坚持执行以前制定的政策和措施,导致某海外分支机构为实现特殊资金的转移、支票结算操作及信用证交易而制定实施了一项特殊的程序,拟用于海外分支机构规避美国法律要求,尤其是规避OFAC的有关规定。

(二)缺乏审计监督

荷兰银行缺乏有效的管理体系和审计制度,缺乏监督分支机构经营活动是否合规的内控制度,而且未能遵守以前制定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包括实施《银行保密法》(简称“BSA”)的程序、美国财政部颁布的条例和规则及美联储《K条例》规定的可疑活动报告要求,因此,导致了以下一系列不良后果:

1.未能全面制定相关制度、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报告并改进; 2.未能及时向美国监管部门和内部管理机构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3.未能及时跟进海外事务办公室关于纽约分行遵守美国法律的调查;

4.向内部审计员、合规人员和美国监管部门夸大美国以外的某些分支机构对代理行业务有关高风险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的能力;

5.未能改进审查贸易加工业务或报告流程范围之外的特殊程序。

(三)违反《涉及伊朗交易条例》

随着荷兰银行某海外分支机构删除或修改了识别关联方的措施,其分支机构开始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涉及伊朗的服务或出口贸易的有关交易和业务,包括运抵伊朗和向伊朗提供便利的出口贸易服务,违反了《涉及伊朗交易条例》中规避或有目的性地逃避相关交易禁令的规定。具体事实包括:

1.2004年8月1日前,荷兰银行纽约分行处理来自伊朗国家银行(一家由伊朗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的电汇业务时,荷兰银行的某海外分支机构修改了电汇业务的付款指令内容,导致汇款方——伊朗国家银行的信息缺失。

2.在2004年8月1日前,由伊朗国家银行向银行各分支机构签发信用证。荷兰银行的某海外分支机构重新签发了信用证,导致该信用证原签发行——伊朗国家银行的信息缺失。

(四)违反《利比亚制裁条例》

随着荷兰银行某海外分支机构删除或修改了识别关联方的措施,其分支机构所从事的与利比亚政府有关的交易违反了《利比亚制裁条例》规定,一些旨在规避或逃避该条例的交易也违反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体事实包括:

1.2004年8月1日前,荷兰银行分支机构向阿拉伯外贸投资银行(简称“ARBIFT”)签发信用证,这是一家阿联酋特许银行,由利比亚政府财政部长控制。荷兰银行的某海外分支机构重新签发了信用证,从而模糊了这些信用证的原始签发者阿拉伯投资外贸银行。2.2004年8月1日前,荷兰银行的芝加哥分行为阿拉伯外贸投资银行清算美元支票。这些支票由荷兰银行的某海外分支机构转到芝加哥分行,且没有阿拉伯投资外贸银行的背书或签章。

三、OFAC后续督导决定

荷兰银行需聘用有资格的独立第三方对2003年1月1日到2004年8月31日之间在印度钦奈(Chennai)发生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判定其中受到《涉及伊朗交易条例》和《利比亚制裁条例》管辖的全部交易是否属于美国个人或实体进行的交易,或是否与美国个人或实体有关(包括但不限于美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审查报告需包括上述所有交易内容,并在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送达OFAC。

荷兰银行需聘用有资格的独立第三方对其迪拜分行和印度钦奈的交易进行审查,判定受OFAC有关条例(包括《涉及伊朗交易条例》、《利比亚制裁条例》和《联邦法规汇编》第31卷第五章)管辖的全部交易是否属于美国个人或实体进行的交易,或是否与美国个人或实体有关(包括但不限于美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审查时间段是从2002年8月1日到2004年8月31日。审查报告需包括上述所有交易内容,并在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送达OFAC。

荷兰银行应在年度审查的基础上,每三年聘用有资格的独立第三方对其迪拜分行和印度钦奈始于2004年9月1日后的交易进行审查,判定受OFAC有关条例(包括《涉及伊朗交易条例》、《利比亚制裁条例》和《联邦法规汇编》第31卷第五章)管辖的全部交易是否属于美国个人或实体进行的交易,或是否与美国个人或实体有关(包括但不限于美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审查报告需包括上述所有交易内容,并在本处罚决定的周年日送达OFAC。

OFAC将视需要派代表与独立第三方就上述审查进行商讨,并将联络荷兰中央银行和当地的监管部门。荷兰银行保证在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全力合作,并同意支付OFACE代表商讨和联络所产生的旅费。

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受到英国金融监管局(FSA)反洗钱处罚15万英镑

反洗钱局 2011-08-05 11:29:17

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RZB)伦敦分行是一所合法存款机构,顾客超过800名,业务以批发为主,另外也提供外汇产品给少量企业。

2004年3月18日,英国FSA按照《2000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对RZB伦敦分行违反FSA的《洗钱原卷》(Money laundering Sourcebook)的第2.1.1和3.1.3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规定,对RZB处以15万英镑的罚款。

一、违规事实

2002年9月,FSA监管人员对RZB伦敦分行进行走访,认定其反洗钱程序自1999年6月起再没有更新过,并在多种业务中未遵循《反洗钱联合指导小组指引》(2001年12月版,3 以下简称《指引》)来确认客户身份,也未采取其他的适当方法核实客户身份。根据有关规定,FSA于2002年11月20日任命了调查员对上述走访结果开展调查。调查后,FSA总结认定RZB违反了《洗钱原卷》第2.1.1和3.1.3的规定。严重违规事实包括:

(一)未及时更新本行合规指导文件 FSA于2002年2月通知RZB伦敦分行,将在当年第四季度对其进行走访,评估反洗钱控制体系。2002年8月,FSA再次通知RZB伦敦分行具体走访时间为2002年9月。RZB伦敦分行在2002年上半年收到了两份内部报告,指出在开户和身份识别程序方面有关文件记录存在的具体问题。

然而RZB伦敦分行的高级管理层并未充分督促RZB伦敦分行遵循《洗钱原卷》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RZB伦敦分行没有更新其反洗钱措施,没有按照《洗钱原卷》更新其合规指导文件,尤其没有确保遵守客户身份识别要求,缺失的要求包括:对代理人、海外企业及信托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缺乏指导;对核实非欧盟金融机构身份缺乏指导;缺乏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简称FATF)认定的非合作国家的信息,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步骤来核实居住在非合作国家的客户身份;对可进行第三方支付的客户(尽管RZB伦敦的绝大部分业务不设计第三方支付)进行额外检查缺乏清晰指导;缺乏对非面对面客户进行额外审查的指导。

RZB伦敦分行营业所需的相关指导文件在《洗钱原卷》生效11个月以后才更新,2002年11月1日才开始使用,不符合及时更新要求。

(二)身份识别违规事实

RZB伦敦分行的业务性质决定其经常进行高价值交易,因此很有可能被客户利用,通过为数不多的交易清洗大量金钱。而其未采取适当程序确保其执行《洗钱原卷》关于客户识别的规定,导致无法承受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事实证明RZB伦敦分行为洗钱风险极高的客户开户,而并未按照《指引》进行身份识别。这种违规操作说明RZB伦敦分行的反洗钱措施是不充分的,违反了《洗钱原卷》第2.1.1的规定。

2001年12月以来,93名新客户应按规定进行识别和核实,其中在FSA走访之前开户的有77名,40名应按要求进行客户身份核实,其中23名未按照《指引》或其他途径核实。其余的客户中有一家来自某群岛的私人公司,该群岛没有与英国反洗钱类似的要求,但RZB伦敦分行也未进行有关的客户识别和核实,说明该行对此类公司识别存在程序缺陷,表明极可能存在洗钱和违反《洗钱原卷》3.1.3规定的风险。此外,某银行位于FATF所列“不合作国家与地区”(简称NCCT)名单,RZB伦敦分行也未采取充分措施核实该银行身份。

二、RZB伦敦分行整改措施

FSA监管走访之后,RZB伦敦分行投入了大量资源进行整改,并执行了全面整改行动计划,包括修改其开户表单,修正反洗钱指南,开通了专门的合规服务热线等。在新客户开户方面,该行已对所有新客户都按照《洗钱原卷》3.1.3的规定进行开户。RZB伦敦分行还重新组织其业务,专注于拓展洗钱风险较低的客户。RZB伦敦分行在FSA调查过程中全程配合,为FSA努力实现其法定目标(其中包括减少金融犯罪)提供了协助。

鉴于RZB伦敦分行在FSA现场检查后采取了补救措施,重新将其业务重点定位于洗钱风险较低的业务,FSA对其处罚金额有所减少,否则,FSA开出的罚款金额将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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