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_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单位
湘潭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单位”。
湘潭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管 理 办 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教育局直属各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报建、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和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湘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市直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由各类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新建、改建、扩建、装饰、修缮、拆除、绿化等内容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教育局基建领导小组报批,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相关程序。
第三条 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的主要工作包括:提出项目立项报告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地质勘察和施工图设计;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和组织建设工程招投标;签订各类合同、组织工程建设监理,监督工程施工,组织工程验收;及时结算和报送竣工决算、审计;资料分类归档等。
第四条 市教育局成立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建管和计财的局领导任副组长,计财科、监察室、审计科、建管站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建管站站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基建项目相关环节审核、监管和协调。
二、项目立项
第五条 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建设单位应于当年年底以前,向市教育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申报下一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等,由市教育局计财科和建管站共同考察,报请市教育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统一行文,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除特殊项目(如涉及重大校舍、场址、水、电等需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的项目以及中央、省级规定立项的项目)外,年中一般不再研究基本建设项目。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经局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市发改委申请立项,进入程序。
三、项目勘察和设计
第八条 认真做好项目建设地质勘察工作,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第九条 单项工程勘察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有选优设计方案,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必须有两个以上设计院参与方案竞争。
第十条 设计工作一般按项目方案设计(含效果图)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含效果图)须报送市教育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认真组织施工图的限额设计和项目概算工作。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设计要符合相应的建设标准或设计规范,要满足使用功能的需要。第十二条 设计应达到一定的广度和深度,以满足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程设计图纸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科教、信息、教学楼和图书馆等教学用房的设计,必须征求教育技术装备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使用的需要。
四、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四条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标报批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保工程量清单精确及预算标底符合市场价格。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经报市教育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认施工队伍;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以上两种方式均应按照《湘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潭财购[2009]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计财科、纪检监察室、审计科、建管站参与招投标的监管工作。
五、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项目均须签订合同。合同签订之前,须将意向性合同报市教育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加盖“市教育局建筑管理站合同鉴定专用章”,否则合同无效,不得作为施工和结算的依据。合同一经签订,不得再转包或分包。所有合同必须明确安全、质量责任。设计合同要明确设计单位的售后服务质量责任,要有售后服务制约措施。设计合同中还要明确因设计失误造成建设单位的投资损失,设计单位负责赔偿的范围和要求。
第二十条 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监理。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安排专业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人。对工程监理单项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纸组织项目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因特殊情况必须发生设计变更,建设造价超过原计划投资10%以上的,须向市教育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领导小组研究,由组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修改。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的建设中,建设单位必须指派一名代表,代表建设单位全程参与项目的监管,负责工程建筑材料、隐蔽工程等的签证工作,负责工程进度、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有市教育局建管站、质监、监理、设计、勘测、施工等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
六、项目资金管理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须设立基建台账,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必须与工程质量挂钩,支付时应有监理公司签署的付款意见。工程竣工后其拨付款不得超过承包合同额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应迅速组织结算和送审,按合同规定留足质保金。工程款的结算支付及凭证按财政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决算工程量要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合,决算报审前,建设单位要预审把关。决算由市教育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再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终审。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基础验槽、隐蔽工程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由施工方组织,单项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结论须经市教育局计财科、监察室、审计科、建管站及其他法定的单位认可,方可使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初步验收。
第二十八条 主体等单项工程验收要及时进行,要保持现场原貌,禁止隐盖实情。
第二十九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过关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否则,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追究“一把手”、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所有签证均须为原始签证资料,事后补签证的资料一律无效,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由补签人承担,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按有关要求建好项目档案,包括: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地质勘测报告、施工单位投标书、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预算及审批资料、项目施工图纸、消防部门消防审核意见书、验收资料、《基建工程项目建设流程表》、项目结算明细表及资金安排计划文件。维修工程档案内容主要是:维修计划和资金安排文件、合同、施工中所有主要材料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教育局计财科、审计科、建管站根据项目工程进度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及管理情况,对存在施工安全隐患、发现工程质量不好、投资控制不严、基建财务管理不善的建设单位,可以令其整顿或停止项目拨款。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局每年年终组织市直单位基建管理工作检查评比奖励,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好坏,与下年度该单位的基建投资安排挂钩。
七、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对建设项目负总责。第三十五条 凡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建设的项目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资金,市教育局不予认可,不追补投资计划,三年内不审批该单位申报项目;后果严重的,将对校长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八条的情形,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市直学校基建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局机关(含二级机构和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
(二)收受、索取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财物或者其它非法利益的;
(三)截留、挪用、克扣、套取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
(四)拒绝、借故拖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手续的;
(五)其他严重妨害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所有工程资料签证必须真实、可靠,项目管理人员不得与施工方串通作假。施工方的结算书送审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从严审核工程量及材料价格。送审结算书和造价不得高于审计后结算价的20%。凡发现工程结算送审造价虚高行为的项目,将严肃查处。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履行概预算、报建、政府采购、验收、审计等手续的,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的,除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外,本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单位下降一等,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评为不称职等第。因违反本办法引起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的经济处罚,一律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八、附 则
本办法由湘潭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湘潭市教育局市直学校基本建设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