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_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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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村务监督机构)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村务监督机构的规定。

村务监督机构是村民自治中专门进行村务监督的组织。目前,各地 没有统一的组织名称和形式,有叫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有叫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也有叫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还有叫村民监事会 的。但不管叫哪一个名称,采取哪一种形式,都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

为了保证村务监督机构有群众基础和公信力,村务监督机构的成员 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为了保证村务监督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村务监督机构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为 了保证村务监督机构公正地履行职责,村务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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