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干警挂职管理办法_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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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挂职干警管理办法

(试行)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法院信访工作,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目标,全面提高本院干警的整体素质,我院党组决定选派本院干警到市中级法院信访办进行挂职锻炼。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挂职干警的选拔、管理和考核等各项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选派原则和目的: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审判业务庭室干警到信访办挂职锻炼,协助信访办进行开展我院的信访工作。

第四条 挂职干警选派、管理工作,由院政治部牵头,会同我院各审判业务庭室组织实施。信访办积极配合,做好挂职干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挂职干警的职责任务

第五条 挂职干警在挂职期间应保证全时工作,挂职时间为一个月,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保证全时挂职的,由挂职干警向信访办提出申请,并由原派出庭室出具相关说明,提交院党组核定。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挂职时间的,由信访办与挂职干警进行商议后,向院党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度延长。

第六条 挂职干警应服从院党组、政治处及信访办的工作安排,到岗后尽快熟悉了解情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地完成本人承担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挂职干警在信访办主要工作任务是接听院长热线,并做好记录、转办等相关工作。负责协助每周三院长“大接访”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挂职干警对在信访办接触到涉密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如挂职干警违反保密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挂职干警在挂职结束前,需收集我院当月的各项信访数据撰写当月信访动态。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挂职干警的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等在挂职期间保留在原派出庭室。挂职干警在挂职期间的考勤,工作当量由信访办管理,核定。

第十一条 挂职干警如因工作需要出差或连续一天以上不能在岗工作,按我院相关的考勤制度请销假。

挂职干警不在岗期间,应告知原派出庭室,由原派出庭室另选派干警临时接替工作,同时将更换挂职干警情况通知政治处。

挂职干警在挂职期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5日;如超过5日,暂停挂职,由信访办将挂职干警交政治处处理。原派出庭室另选派干警挂职,第十二条 挂职干警在挂职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及信访办内部规定。如违反我院各项规章制

度、信访办内部规定及挂职工作的有关规定,经院党组决定可提前终止其挂职工作,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院政治处及信访办应积极配合原部门对挂职干警进行跟踪考察。跟踪考察的方式包括访谈信访办、与挂职干警面谈、不定时抽查在岗工作情况等。

第十四条 挂职干警应按规定时间,填写并上交挂职锻炼鉴定表(含个人总结),系统地总结和汇报挂职期间的主要工作情况和收获体会。

第四章待遇

第十五条 在信访办挂职期间表现突出的挂职干警,经评审通过可在年终本部门评先评优中加分。

第十六条 全年共评选3名优秀信访挂职干警,优秀挂职干警从本《办法》第十五条中所规定的加分干警中选出。

第十六条 信访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办公室、办公设备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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