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监督学作业_中央电大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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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央电大监督学作业
监督学作业
1时间:学习完教材第一至第三章之后。
题目:香港廉政公署的成功经验有何借鉴意义?
形式:小组讨论(个人事先准备与集体讨论相结合)。要求每一位学员都提交讨论提纲,提 纲包括如下内容:
1、个人的讨论提纲。
2、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教师根据每一位学员的讨论提纲以及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给每一位学员提分。要求能够谈 出自己的观点,能够联系实际。
香港廉政公署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当今香港是世界上廉 洁度最高的地区之一。香港廉政公署不仅受到香港民众的赞扬,也受到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 的关注。世界上一些地方借香港的经验建立相似的机构,澳大利亚于 1989 年在新南威尔士 州设立了廉政公署。韩国于 2002 年成立与廉政公署相似的反腐败委员会。燠门廉政公署的 设立也借鉴了香港的成功经验。廉署的独立性是其获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这种独立性,具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机 构独立、人事独立、财政独立和办案独立。1.机构独立,指廉署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 政长官直接任命; 2.人事独立,即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不是公务员,不受公 务员叙用委员会管辖; 3.财政独立,指廉署经费由香港最高行政首长批准后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拨付,不受其他 政府部门节制; 4.办案独立,指廉署有《廉政公署条例》 《防止贿赂条例》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 碍调查者则属违法。上述四个独立性,使廉署从体制及运行上切断了与可能形成掣肘的各部门的联系,从而 令反贪肃贪“一查到底”成为可能。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建立在三权分立、法治、民主监督社会的独立行政机构,并依赖司 法中立以及自身的行政独立而存在。与中国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中的内设政党思想机构的模 式、法院三权合作的执法方针性质大相径庭,因此不能比较,不能用“类似内地的反贪污贿 赂局”来形容 ICAC。就是因为中国内地司法并不中立,反贪污贿赂局无法独立于行政机构 与政党掣肘,无民主监督,因此无法存在各种“咨询委员会”而受民众监督,案件审判时当涉 及权贵就无法公正中立不偏不倚,因此反贪污贿赂局才不能像 ICAC 那样高效地执法,把中 国变成像香港一样廉洁。
监督学作业
2时间:学习完教材第四至第六章之后。
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包括网络、报刊报道等)撰写一份调查报告。(1500 左右)
关于党内监督的调查报告 党内监督是指党内政治生活中,党员之间、组织之间,党员与组织之间按照党章党纪的 有关规定,从思想、纪律等方面,对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规党纪情 况的监督和督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 子主要负责人。搞好党内监督,才能保证党内民主,从而不断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 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 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的重要手段。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 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提高党 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 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 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 “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 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 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 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 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 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针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党内监督意识,努力营造主动监督、乐于监督、支持保护监 督的浓厚氛围。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的综合效果。要突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 是领导队伍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要通过合理的分权,强化内部制约,变“集权”为民主 决策,杜绝少数大包大揽,个人说了算现象。同时要强化对腐败多发部位、环节和重点领域 的监督,积极探索、寻求规律,完善制度,防止因垄断等而引发权力滥用问题。要在领导干 部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中实施监督,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要完善监督体制,提高监督的内在权威。首先积极报开展巡视工作,实现巡视监督 与信访监督的相互结合,巡视情况与干部考察的相互勾通,巡视成果与廉政档案的综合利用,推进巡视工作的规范化。其次要积极探索建立以上级纪委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 为辅的体制,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地实施监督检查权。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纪检监察机 关的职权范围,改变纪委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只有初核权、没有立案权的现状,真正 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独立的立案权,检查权和处分权,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权 威性、独立性。
监督学作业
3时间:学习完教材第七至第九章之后。
运用监督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结合实际撰写一篇小论文。(1000 字左右)
监督的双向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自侦案件、批逮的监督问题。人民检察院除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外,还负 责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的自行侦查工作。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 缺乏监督,几乎不受外部力量的制约。虽然,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间有一定的制约 关系,但内部的制约监督流于形式,难于发挥实际效果,产生了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国 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但自己的侦查活动不受监督的怪现象⑤。另外,批捕行为由自己实 施监督,自己监督自己,出现了监督的双向性。庭审过程中的监督问题。《刑事诉讼法》第 16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开庭审理活动检察机关既 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又是监督者。监督行为与出庭公诉行为合为一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 实践上来说,都是不应允许的。审查起诉、抗诉的监督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又同样作为刑事诉讼活动 的监督主体,处于一个系统之中,同一身份履行监督和起诉、抗诉职能,容易出现监督的双 向性。, 减刑、假释等执行中监督的问题。执行行为也是法律监督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司 法实践中,有违法减刑、假释的现象,不断的减刑、假释实际上是将裁判权逐步的分化,现 在的监督机制当中检察机关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缺乏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减刑和假释等执 行行为应改由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专项监督。现行职能配制的弊端在于检察机关权力种类多,职权分散,权力重点不明确,内部机构 设置不合理。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意味着,检察机关应全面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而实际上检 察机关没有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检察机关拥有的监督权异常重要,责任重大。但现在检察机 关权力运用不够,造成监督权行使无力,监督效果不佳的状况。笔者认为,在宪法规定的框 架下,可以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适当的调整改造。为改变现阶段检察机关监督权力行使无 力的局面,防止监督的双向性,避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系统中自己监督自己,我们将检察 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部分是法律监 督权。法律监督职能应该从追诉职能中独立出来,单列设置,可以考虑将这部分职能机构隶 归人大履行监督权,负责对司法权进行全面监督。检察机关权力中,追诉权无疑是关键的权力。笔者认为,追诉权应包括有侦查权、公诉 权以及对一审判决的抗诉权。侦查权表现为追诉的准备,公诉权表现为国家追诉活动,抗诉 表现为追诉任务的最终实现。从程序意义上来说,侦查是追诉的准备阶段,提起公诉是追诉 的实施阶段,抗诉是追诉的实现完成阶段。侦查、公诉、抗诉都属国家追诉活动中的三个不 同阶段,三种权力具有内容和性质上的一致性。监督职能应与追诉职能相分离。监督权不得再处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自己监督自己的 活动起不到监督效果。根据监督的双向性理论,监督职能必须单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应该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建立专项监督体系。考虑到宪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可 保持名称不变,但应实行职权分离。一部分检察机关称为追诉机关,属于刑事诉讼系统内的 司法机关,行使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部分检察机关则是专项监督机关,隶归人大专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进行全面监督。(1)使监督机关与追诉机关相分离,虽然仍然称为检察机关,但两部分的分割使检察机关 实质上分立为两大块。这样的分权设计避免了长期以来侦查、庭审中我国检察机关自己监督 自己的尴尬局面,有利于充分发挥监督在刑事审判中的中心控制作用,也防止了检察机关处 于刑事司法权的系统之中,产生自我监督的强双向制约互动关系(2)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职能位于刑事司法权系统之外,监督其他司法机关 的诉讼行为,能够排除系统内的干扰,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监管了刑事诉讼活动 的运作,防止监督的双向性,使刑事案件能做到公正审理。权力分离后,检察机关的职能有了明确的定位: 一是追诉职能;二是法律监督职能。建立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能单列强化了检察机关职 能特性,将不同性质的权力分属不同的机构,使监督机构全心力投入监督工作,有利于刑事 案件的公正处理和监督行为的具体落实。从具体细节上来讲,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法 律监督职能仍然是全方位的,包括侦查监督、公诉监督、庭审监督、执行监督以及对法院判 决的个案监督和对生效判决的抗诉监督,唯一不同的是不去自己行使追诉、审判、抗诉、执 行职能,他的法律监督是通过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完成监督职能,用法律手段控制刑事诉讼行 为的产生、行使和运作。被监督者必须对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产生特定 的法律效果。侦查机关、追诉机关、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都必须无条件的对被监督事项做出 相应的诉讼法律行为,这也体现了系统外监督的刑事诉讼结构特点。(3)符合双向制约的机能。把法律监督职能划出后,侦、控、辩、审、执形成多方制约关 系,监督权则单独实施监督,实现了刑事诉讼监督与制约的双重机制。
3、具体的制度设计:(1)追诉部门批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必须报送检察机关内设的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受其监 督。法律监督委员会不同意批捕和提起公诉的,追诉机关可以报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上级机关 复议,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决定,下级追诉部门必须执行;追诉机关不批准逮捕和不提起 公诉的决定,如果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必须批逮或必须提起公诉的,追诉机关应当批逮或提 起公诉。(2)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追诉机关报法律监督委员会后,提起抗诉。法律监督委员会 不同意抗诉的,追诉机关可以报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决定,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决定下级 委员会必须履行。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级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指定追诉机关抗诉的,追诉机 关必须抗诉。(3)对终审判决不服,当事人
和追诉部门可以提请法律监督委员会进行案件监督,法律监 督委员会认为案件存在错误,有权要求追诉部门抗诉,或者要求法院再审,法院不提起审的,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指令追诉部门提起审判监督抗诉。.(4)法律监督委员会在起诉和一审抗诉阶段对公诉的监督仅限于形式监督,只审查提起公 诉和抗诉是否合乎法定条件,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在终审判决后的审判监督抗诉程序中 才可行使事实审查和适用法律审查。我们把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第一次介入称为程序介入或者 是公诉行为监督介入。第二次介入才称为实质介入或者是审判监督介入。法律监督委员会只 有在终审判决后才可启动实质性的监督介入。这样,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由前往后自始至终 受到系统外的独立监督机构的监督。第一次介入使庭审活动依法进行,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 的正常运作,第二次介入对终审判决进行审判监督,为案件的查清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 救济手段。法院对于审判监督抗诉必须启动审判程序,开庭审理。(5)法律监督委员会单列设置,形成公、检、法、司互相牵制,追诉权、裁判权、行刑权权 力分立,彼此都有对抗其它部门的合法手段的双向制约、单方监督的刑事诉讼制约机制。综上所述,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表明,监督机构只有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才能行使好 监督权,才可避免出现刑事诉讼系统中内部监督和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场面。只有保障了监 督独立和让监督权发挥实际作用效果,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执行权才会依法正确行使,我们的司法机关也才不会被外来力量所腐蚀,检察机关才能得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尊重和 信赖。
监督作业
4一、名词解释
1.监督:监督是指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定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共 权力的行为实施检查、督导和惩戒的活动。
2.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是指在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国家是人民让渡自己 的权利交由国家统一行使而产生的,因此国家只是人民主权的委托管理者,人民拥有最高主 权并通过立法权来表达“公意”,对国家管理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
二、填空题
1.监督的内容是 被监督 对象行使公权力的各项活动。
2.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 法律 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
3.无论腐败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滥用 公权力 谋求私人利益。
4、分权制衡 理论所提倡的一些基本原则对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体系的产生和发展起了 重要作用,是监督的最直接的理论依据之一。
5、政治原罪 是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的人结合之后,人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 会生出种种罪行。
6、中国古代 谏诤 制度的确立,是对君主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7、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 权力 机关的监督,简称人大监督。
8、绩效 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履行法定 职责业绩、效率、效能情况进行的监督。
9、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 工作 监督。
10、为了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瑞典法律赋予监察专员充分的调查权、视察权、建议 权和起诉权。
三、多项选择题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包括(ABCD)。A、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 B、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C、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D、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2.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监督法》 和 等法律的规定,质询的程序包括(ACD)。A、质询的提起 B、质询的审核 C、质询案的提交 D、质询案的答复
3.我国的权力监督主要包括(BCD)。A、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B、人民政协的监督 C、司法机关的监督 D、行政机关的监督
4.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ABCD)。A、国家宪法、法规和法规的实施情况 B、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 执行情况 C、中共党委依法执政方面的情况 D、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方面 的情况
5.舆论监督的特征包括(ABCD)。A、人民性 B、公开性 C、及时性 D、权威性
四、简答题
1.简述国际间反腐合作体系的基本架构与特点。
国际反腐败合作组织的基本构架:
(一)国际反腐败合作组织及其相关机构:(1)经合 组织,全称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透明国际,是一个非政府、非营利、无政治倾向的 国际性民间组织,以推动国际与各国反腐败为活动宗旨,是一个专以反腐败为目的的民间组 织。(3)国际金融组织的反腐败行动,当今金融反腐败问题越发突出,世界银行、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以及亚洲开发银行等金融组织开始积极探索国际金融组织的反腐败措施。(4)联合 国及其他地区性的反腐行动。
(二)国际反腐败公约及相关文件;
(三)国际反腐败会议;
(四)国际反腐败制度建设。特点:
1、加强反腐败合作的组织建设和法律建设。
2、积极探索改革措施,注重预防腐败。
3、综合性反腐败合作与专项性反腐败合作相结合。
4、国际研讨与交流成为国际反腐败合作的交流平台。
2.简述政府财务审计。
政府财务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种,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合法合 规性所进行的审计。政府财务审计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查。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 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由审计机关派人到被审计单 位审计或者由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
3.简述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
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条件。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应具备一下合法要 件,否则即视为违法。
1、主题合法。主体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主题必须具有行政主题资格。
2、内容合法。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3、程序合法。程序是指试试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包括方式、步骤、时间、顺序等要素。
五、论述题
1.什么是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有什么特征?
党内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依据《党章》和党的纪律在组织内部通过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等方式作用于监督客体,以保证监督客体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背党的纪律 的一种客观有序的活动。党内监督有什么特征: ①、广泛性。党内监督的广泛性指党内监督作为一种监督制度,它的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范围 广阔。主要体现在: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对象的广泛性、监督内容的广泛性。②、有限性。党内监督尽管在主体、对象和内容方面都十分广泛,但这种广泛性是受到必要限制的。首先,党内监督只能在党内进行,只能由党内监督主体对党内监督对象进行监督,这是由党内监督 的本质决定的。其次,党内监督在手段上是有限的,任何监督都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否则监 督就不可能取得实际效果。再次,党内监督在内容上也是有限的。但内监督的内容涉及党的 组织和党员的学习、工作、生活、思想等各个层面的内容,当尽管如此,党内监督的内容并 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如对超出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要求的党员的一般家庭生活内容,就不 宜进行监督,对党员及其他社会成员之间正常的普通朋友性质的交往,也不适宜进行监督。③、强制性。监督的目的在于通过监督和督促,使监督对象改变或规范自
己的行为,使其为符合监督规范 的要求。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赋予监督者以一定的强制权,否则监督目的就难以到达。④、目的性。党内监督的目的性是指党内监督的确定和实施,都具有特定的目的,这就是: 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坚持 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⑤、先进性。党内监督的先进性指的是,党内监督的标准高于一般党政和社会团体对其组织和成员的监 督。
2、试述检察机关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检察机关监督是检察机关运用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 的监督。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明确赋予各级各类人民检察院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 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 判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 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 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监督的基本特征:(1)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性和权威性;(2)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和独立性;(3)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4)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