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有效的情形_项目负责人挂靠情形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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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有效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有两个例外,这就是建设工程挂靠合同纠纷中的例外原则。

一是挂靠者本身具备建筑等级资质,挂靠资质等级更高的企业,但其实际承揽的工程与其自身资质等级相符,这时不宜认定为承接此工程的挂靠协议无效。因为建筑资质是安全的保障,其自身建设能力、质量安全保障足够承揽现实工程,因此,即使存在资质借用情况,也不宜认定该挂靠协议无效。

二是由被挂靠者提供工程技术图纸、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并由开发单位直接向被挂靠者结算,这时挂靠者已完全在被挂靠者的管理中,尽管双方也存在上交管理费的挂靠协议,也不应认定此协议无效。

张律师评析:上述两种情形中,第一种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资质与其所承接的工程的资质相符,不属于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形,其也不会给建筑工程带来隐患,一般应认为是有效的。第二种情形下,基本上相当于被挂靠人的内部承包,合同的履行主体仍然是被挂靠人,也可以认定其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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