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办法_施工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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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办法
(2011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完善工程建设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工作体系,保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科学、有效、持久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建设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工作是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称审定委员会)负责,由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的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工作包括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称优秀QC小组)、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以下称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以下称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和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以下称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等四项内容。
第四条
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中优秀QC小组还应通过小组活动成果发布会进行遴选。
第五条
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优秀QC小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本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小组注册登记和课题注册登记;
2、按照QC小组活动的程序要求开展活动,正确运用QC理论、方法和工具,活动成果具有“小、实、活、新”的特点;
3、活动效果显著,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推广运用价值,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应通过小组所在企业的现场评审;
5、活动过程、活动成果应有QC小组活动诊断师的指导和评价;
6、活动结束日期与申报截止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半;
申报小组除了具备以上条件之外还应获得本行业、本地区本年度优秀QC小组奖,且名次处于前列。
第七条
申报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善的QC小组活动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
2、QC小组活动普及率、活动率、成果率在本行业、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推动QC小组活动上新台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推广运用优秀小组活动成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做法具有普遍推广意义;
4、企业近三年获得过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一等奖或全国优秀QC小组奖或不少于两个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二等奖。
第八条
申报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开展QC小组活动的意义和作用有深刻认识,重视、支持并积极组织本企业员工开展QC小组活动,能够积极为本企业广泛、深入、持久开展QC小组活动创造条件;
2、所在企业QC小组活动能够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程序化,QC小组活动的普及率、活动率、成果率在本行业、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所在企业近三年获得过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一等奖或全国优秀QC小组奖或不少于两个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二等奖;
4、申报人为担任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领导,或担任特大型施工企业质量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的领导。
第九条
申报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开展QC小组活动的意义和作用有深刻认识,熟练掌握QC小组活动基础知识,能正确指导QC小组开展活动;
2、在本岗位认真贯彻落实企业QC小组活动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积极推动QC小组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并取得优异成绩;
3、申报人近三年指导QC小组活动六个以上,其中至少两个QC小组获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奖;
4、申报人为企业质量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企业各级QC小组活动主管人员等;
5、申报人为企业各级QC小组活动主管人员的还应具有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要求
第十条
申报时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各地区所属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筑)协会依据申报条件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
2、各行业所属企业由各自的行业协会依据申报条件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
3、本行业未成立行业协会的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依据申报条件直接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优秀QC小组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活动成果文字材料;
3、企业对小组的现场评审记录;
4、获得本行业或本地区本年度优秀QC小组奖的获奖证书扫描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企业开展QC小组活动经验总结材料;
3、企业近三年获得优秀QC小组奖的获奖证书扫描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任职令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所在企业近三年获得优秀QC小组奖的获奖证书扫描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本人主要事迹材料。
第十四条
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人近三年指导的QC小组获奖证书扫描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申报人若为企业各级QC小组活动主管人员须提供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证书扫描件;
4、本人主要事迹材料。
第四章
评审和审定
第十五条
审定委员会负责最终审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评选结果。
第十六条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优秀QC小组。
第十七条
优秀QC小组的评审须经过初审、活动成果评审和发表评审三个环节。
1、初审。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小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专家评审组进行小组活动成果评审。
2、活动成果评审。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初审合格的QC小组分组进行活动成果评审,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3、发表评审。QC小组活动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发布会,分组进行成果发布,评审专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4、活动成果评审成绩和发布评审成绩之和构成小组总成绩,小组成绩报出席发布会的审定委员会领导同意后按照成绩高低依次命名为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所占的比例约为15%,三等奖所占的比例约为20%,其余为二等奖。
5、没有进行成果发布的小组,无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卓越领导者、优秀推进者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审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审核、主任委员审定,审定合格后分别命名为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和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认真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者,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通知所在单位,并取消相应资格。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审定委员会向优秀QC小组颁发奖牌、奖状和小组成员荣誉证书,向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颁发奖牌和奖状,向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和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颁发奖状和个人荣誉证书,并进行宣传表彰。并向中国质量协会择优推荐全国优秀QC小组、全国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全国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全国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等奖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向获奖QC小组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