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应对舆论监督是领导干部_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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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应对舆论监督是领导干部

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也是人民群众表达意见诉求、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和舆论工具。当前,随着新闻媒体舆论在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日益深入,各级职能部门及领导干部成了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舆论监督也成为了干部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干部执政的一面镜子。

实际工作中,大多数领导干部都能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当然,也有部分新闻媒体在报道时,情况掌握不全面,观点偏激,导致部分领导干部对舆论监督避让三分。但是不可否认,也确有少数领导干部对舆论监督的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有的一被媒体曝光、批评就大为光火,觉得丢了他的脸面,坏了他的政绩;有的对揭露出来的问题避重就轻、敷衍塞责,解决起来更是推诿扯皮、态度消极;还有的对舆论监督采取抵制、对抗态度,封堵媒体记者,压制群众批评。

舆论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的积极参与和全力配合,是舆论监督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应正确对待舆论监督,不断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逐步养成在舆论监督下工作的习惯。

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舆论监督传播快、范围广、影响大,有很强的震慑力和广泛的警示作用,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优势。一些领导干部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登报,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各级领导干部应该真心诚意、自觉自愿地接受舆论监督,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大量事实表明,领导干部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善于利用舆论监督推动改进工作,不仅不会损害自己的威信,反而有利于树立民主、开明、自信的形象。

要重视舆论监督,积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如何,实际效果怎样,上级领导的评价只是一个方面,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欢迎不欢迎、答应不答应,才是检验我工作业绩和实际效果的根本标准。舆论监督集中反映了群众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如果对舆论监督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充耳不闻,就很容易骄傲自满、盲目乐观,必然导致决策失误,劳民伤财,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各级领导干部只有重视舆论监督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要借助舆论监督,推动问题解决,改革创新工作。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真诚欢迎舆论监督,还应该适应时代要求,增强舆论意识,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和运用舆论力量推进工作的能力。要善于借助舆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深入了解社情民意,特别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和潜在的不足和疏漏,增强工作的前瞻性

和预见性。要善于借助舆论监督解决难点问题,利用舆论监督引起人们对难点问题的关注,集聚有利于问题解决的舆论力量,变被动为主动,推动“老大难”问题的解决。要善于借助舆论监督推动工作改进创新,针对舆论监督反映的问题,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延伸工作触角,细化工作要求,创新工作方式,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只有人民监督,党和政府才不会懈怠。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的力量之源、胜利之本。通过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在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一座加强沟通交流的桥梁。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正确面对舆论监督

一、正确认识舆论监督;

二、舆论监督面临的问题;

三、关键在于政府与媒体良性互动;

四、适应在媒体注视下开展工作;

五、建立舆论监督合作机制;

六、积极对待舆论监督;

七、正面纠正失实的报道;

八、正确面对舆论监督的根本。

行政监督面临的难题及其对策

从行政监督领域中存在的难题看,我们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还有相当艰难的路要走。

1、抽象行政行为的产生过程和产生结果是司法监督的死角。

依法行政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责。依法行政至少有三层含义:一是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要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二是政府一旦作出违法的行政行为能依法予以纠正;三是应该由政府负责做而政府不做的失职行为,法律能及时的制裁并给予责任追究。依法行政,强调的是法律在约束行政行为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法的严肃性和法的权威性既体现在政府的行为依据上,又体现在纠正偏差行政行为的能力上。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要受到法律的监督,政府违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既然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的行政行为,那么,其产生的过程和结果都有个法律认定的问题。比如,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权限和办事程序,是否经过了论证、规划、起草、协商、讨论、协调、审查、审批、备案、公布等等,都应该受到法律监督。

2、司法权和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滞后。

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由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所形成的全社会都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值得研究的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争议,这种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方式,决定了权力拥有者可以以国家名义强制被管理者服从,政府官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拥有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权。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3、公众监督权力没有被置于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公众监督权力是民间的个体的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在监督效果上无法直接对监督对象的违法后果实行惩治。由于政府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和不可控制性,以及司法和执法部门受利益驱使容易产生腐败,使公众的监督权力非常容易流于形式。另外,公众监督权力在行使的时间上,都是在公共权行使违规后对其追惩性的事后监督,在权力行使前的预防阶段,行使中的控制阶段,公共权力的拥有者不愿受到监督,公民个人不知道情况不能监督,知情者看到监督风险太大不敢监督,社会其它监督机构形不成合力无法监督。

4、行政权力过分集中给政府官员腐败埋下祸根。

行政权的运行采取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在权力运行中“家长制”的现象十分严重。这种权力运行的异化问题出在权力运用的过程之中:一是在权力的授予环节上,存在着暗箱政务;二是在权力的使用环节上,信息错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积极介入社会资源分配的做法,导致了企业行为的扭曲。当政府掌握着资源配置生杀大权时,试图谋取某种私利或特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其首要任务就不再是通过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到市场上争取,而是以各种手段去拉拢收买控制资源的政府官员和部门,通过走捷径去获取利益。

5、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力行为不受人民司法的监督。

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设在政府系统内部,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行使行政监察权,其监督的功能是:保障功能,从权力运行机制内部去规范和制约被监督者的行为;防范功能,防止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发生;控制功能,对偏离正轨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揭露惩戒功能,对违法行为按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威慑护善功能,维护、保护、弘扬廉洁奉公行为。但是,监察权的行使不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独立性却弱化了这些功能,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监察法》第41条和《行政诉讼法》

第12条第3项规定,即使由此引起了行政纠纷,也只能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或者监察部以复核决定的方式予以最终解决,而不能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监督的方式解决。这就是说,行政监察机关永远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权的相对人即使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最终裁决”,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行政监察法》虽然对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是,其规定并没有解决一级政府组织权力的主要行使者受到监督的问题。《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能规定是只能对本级政府任命的公务员实施监督,本级政府的领导成员由上级政府的监察机关实施监察,这就形成了权力行使单位的主要领导在本级监察机关眼里是垂直上级,对其无权行使监察权,他们只能由上级监察部门对其监察。而他们的上级对其知情的程度和监察的力度却没有硬性规定,这种监督的后果是给行政权滥用留下了空间。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内部有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些监督打折扣的原因:一是专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客体,缺乏相对独立的权力和能够与同级或上级组织抗衡的权威;二是监督权处于事后行使,没有进入到权力行使的过程之中;三是监督主体自身的评价机制不健全,上级行政监督机关对下级行政监督机关缺少工作政绩的评价机制,一级行政机关发生非法行政的现象,该级的行政监督机关应该受到何种失职追究不明确。

7、行政权缺乏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

就我国权力运行过程而言,一个比较突出的弊端是权力和责任相分离,对于权力界限范围,权力行使主体如何对自己的权力行为承担责任、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邓小平指出:“各地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50.)缺乏责任制的权力运行机制,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化。在廉政建设中,对腐败行为的追究基本上只追究当事人,而几乎从不追究当事人的领导责任,只强调领导干部要自身廉洁自律,而忽视对该组织领导者的责任追究。在用人方面,对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失误的,缺少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对推荐失误,考查失误,任用失误的,难以按法律处罚。在项目投资方面,资金批出去收不回来却难以依法追究

审批者的责任。

8、行政权行使程序违法的现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国行政程序建设的一大特征就是制度化与法治化特色不明朗,随意行政和恣意行政现象严重。”(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599-600.)行政程序,指的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开展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规则。行政机关和行政权相对人双方对行政程序的认同和遵守是衡量一个国家行政法治的基本尺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是依法行政的起码要求。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用权,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给权力滥用留下空间。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办事程序五花八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目前立法形式明确地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认定行政程序违法的标准和依据。但是,《行政诉讼法》颁布至今14年来的相关资料表明,司法审判实践中未出现过一起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消行政行为的审判。没有这种案例并不能说明各级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都符合程序规则,相反,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现象并不鲜见。既然违法,又得不到纠正,原因就在于对行政程序违法缺乏实质的认定标准,没有法定的标准。

9、透明行政的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获得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宪法的规定,为行政公开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人民把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交给了政府,当然有权了解政府行使权力的质量和过程。现实状况是,人民的这种知情权缺少法律保障,政府侵害公民知情权的法律界定不明确。

行政监督面临的问题很多,决不仅仅表现在这九个方面,要实现依法行政,这九个方面至少值得我们认真对待,深入思考,并研究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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