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国际货代公司牌照申领_国际货代企业介绍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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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公司牌照申领 设立公司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产业指导目录》)规定,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城市普通货物运输、仓储、装卸、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服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器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服务,都属于鼓励类。

注册资本问题:《安排》规定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参照内地企业实行,即处理海运的国际货运代理注册资本将降至500万元人民币、空运国际货代为300万元人民币、陆运国际货代为200万元人民币。这要求比《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2年第36号令)规定的100万美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降低了不少。在内地设立独资货代企业经营海、陆、空其中两或三种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的一项限额。根据产业指导目录,国际货代业务属鼓励类,《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具体审批程序:香港企业需持有香港政府颁发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企业应由省级外经贸部门上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可研及合同、章程,然后再进行工商注册.国内货代业务:根据《产业指导目录》,从事内地货代服务(不含国际货代)属于允许类,在其报批程序上,可由项目单位直接报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此类项目一般限于合资、合作,但《安排》规定允许香港公司独资。据外经贸部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办法》的第八条,经过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不得经营以下范围外的业务。

(1)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4)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递、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合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公文的寄递业务);

(8)咨询及其它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证书。具体审批程序:根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普通货物运输业务,项目单位需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即交通部)立项,由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合同、章程;其余各项业务均可由项目单位直接报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企业设立。物流牌照问题:内地目前无特定的物流牌照,根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香港企业在内地成立独资物流企业,需向企业注册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经交通部批准后,企业需向省级外经贸部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由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

内地对物流企业选用的运输方式不作限制,聘用司机必须为中国籍,且持有相应的汽车类别的《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但对不同省市户口不作限制。

香港企业按《安排》在内地成立的独资物流公司运送进口或出口保税货物,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经批准在某省境内和进出香港及该省运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必须向海关申领司机簿,以便于该运输工具所运载的保税货物向海关报关时,海关进行核对。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1年9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对在境内运送海关监管的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有关规定如下:

第三条:(承运海关监督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需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三)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第六条: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运输企业成立的批文件副本;

(五)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条: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

第十八条:驾驶员在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时,应出示《准载证》、《资格证》,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必须向目的地海关办理《汽车载货登记薄》的核销手续。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货物监管办法》,对在粤港两地运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驾驶员有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进出境车辆必须向海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申请登记的车辆,经海必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发给《来往香港、澳门汽车进出境签证簿》。

第十条:车辆进出境时,驾驶人员必须将《签证薄》所列项目如实填写清楚;装载进出口货物的车辆,还应向海关交验载货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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