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关于“国家奖学金”、_泰山医学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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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医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泰医学字„20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每年具体的奖励标准、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院部系要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部门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评审原则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和各院部系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院部系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上学年因擅自降低评选标准或其他原因影响全校评选工作的院系,本学年获奖名额相应减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勇于创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其他特殊条件者,参评条件见《泰山医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中第八条。
第九条 符合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院部系提出申请,院部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或年级测评的基础之上,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院部系初评的省政府奖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提出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省政府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院部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部系评审小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