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收监督在税务管理中的作用_税收在国家治理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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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收监督在税务管理中的作用
税收的监督职能,与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职能一样,同属于税收的固有职能,在整个税收活动中,组织收入是动力,调节经济是导向,监督管理则是保证。三大职能综合发挥作用,才能使税收活动正常开展。为此在税务管理中,必须自觉地充分发挥税收监督应有的作用。
一、从税收监督的内容和对象来看税收监督的作用。
1、保证税收政策和税务工作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涵养,扩大税源。了解税源情况及其变化趋势,随时判断现行税制能否适应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经济决定财政,财政影响经济的原理,考察税制与经济基础是否适应,包括国民经济的规格、发展速度、综合平衡状况、经济效益水平以及运行的正常与否等。监督的重点是:税收在国家预算中的比重和结构,税收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中的地位和作用,税收在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国家、企业、个人的三者利益,投资总量和投资结构等重大比例关系,生产力布局,调整产业、行业、产品结构以及发展外向型经济等各个方面所起的正、反两方面的作用等。
税收机关在组织收入的过程中,通过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如 1
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税款征收、纳税检查等管理活动,税收就能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同时,还可以通过税务部门自身的计划、会计、统计核算所反映的情况,随时掌握各种确切的经济信息和经济发展的动态。同时还为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决策,提供信息和可靠的依据。
2、保证征收管理的严密和深入。
实现税收征管规范化,提高征管质量,税源户籍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而机关报的征管模式强调的是“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弱化了管理职能,使税务机关对税源户的日常稽查处于缺位状态。为了保证征收管理的严密和深化,一是要坚持异常申报质询制度,发出《异常申报企业质询函》。二是科学管理,以票控税。三是加强审核和证章管理。四是严肃税收纪律,坚持依法治税。
二、从税收监督的形式来看税收监督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
自从税收监督职能伴随税收产生以来,从不自觉发展到自觉地实施税收监督,形式多种多样,难以列举。但要充分发挥税收监督应有的作用,覆盖监督对象和范围中所有应该监督的内容,做到严密、及时、准确、有效,并便于实际操作,必须不断总结过去行之有效的经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税收监督的形式分为以下不同的类型:
1、按监督的时序来分:
①事前监督:指在税收活动中,某一程序之前实施的监督。如建立就税制或改革税制之前进行的调查和试点;每一轮征收前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调查和测算;预测收入变化趋势的税源调查和分析等。
②事中监督:指在税收活动中,某一程序正在进行时实施的监督。如在某一税种征收过程中,为保证及时入库对纳税人资金情况的了解,入加期间对缴款书回执联的消号以核实进度和纠正差错,当期税收收入能否完成的估计或预测,以及对流动税款征收中的查验等。
③事后监督:指在税收活动中,在完成某一程序后实施的监督。如对某一税种征收后的负担检查、政策检查和违章检查及信息反馈;税收会计、统计对某一期征收结果的核算,分析与反馈,对税务干部德、能、勤、绩的定期考核和奖惩等。
2、按监督的方式来分:
(1)调查监督:这是最普遍的方式,可适用于全部税收活动中每一程序事前、事中和事后。所有对监督对象进行的直接或间接调查、了解和分析,以取得需要的资料、数据和信息,从而产生监督作用,都居于调查监督。
(2)计划监督:即便于掌握和检查进度和质量,又便于进行监控和考核。
(3)检查监督:根据税法和法律规定,对监督对象,包括一切纳税人、各级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以及涉及税收活动的知情人(法人和自然人)进行带有强制性的检查。监督对象必须依法提供必要的情况、资料、数据和信息。
(4)核算监督:税法、企业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法、成本法等法令和有关制度对各类纳税人与各税征税对象规定的核算程序及其标准,和国家对税务部门规定的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等核算、分析和征收结果的工作规范,都属于核算监督形式。
(5)制度监督:根据税种管理、征收管理和行政管理有关法令和规定,分别对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制订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引导,制约和考核。如对纳税人规定的税务登记、纳税鉴定、上门申报、帐证管理、征前辅导及违章处理等制度;对税务机关和人员规定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工作守则、廉政建设、业务培训等制度。
(6)审计监督:按照国家审计法、税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由税务部门和人员对纳税人进行的审计,税务部门对本身或下级征税情况和行政财务的内部审计以及审计部门对税务部门的审计,均可根据具体投机倒把分别按现场审计或案头审计方式进行。
(7)舆论监督:通过宣传媒介,教育手段或公开办税等制度,发动协税、护税人员和广大群众对征纳双方可能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进
行舆论监督和举报活动,并提供可靠的线索、资料证据。
(8)监察监督:由税务部门本身或上级税务部门的监察机构,以及国家的专业监察部门,分别或共同对税务部门及其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的规范监察,以防止、发现、纠正和处理税务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挽回损失并取得教育效果。
(9)司法监督:依法对征纳双方税务纠纷的调查和调整;如对核税申请复议的受理与复查、纠正;司法部门对征税人或纳税人发生的违法乱纪案件依法立案、侦察、传讯和判决等;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成立的治安办公室对偷漏税案件得到了有力的打击和遏止。
(10)条约监督:在涉外税收或国际税收业务中,由有关国各方缔结税收条约或协定,据以监督缔约国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正确处理,同时防止、揭发和及时处理国际逃税和避税问题。
三、充分发挥税收监督的作用
依靠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加强行业廉正建设的标本兼治的好方法。首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以业务部门为主体的工作流程监督与纪检监察部门为主体的职能监督紧密结合,同时注意发挥系统外部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的监督网络。要加强对“两权”运行中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对象的监督,充分应用计算机网络,对“两
权”运行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全程监控。其次,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以全面推行CTAIS为契机,结合执法能级认证工作,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岗位责任体系和分配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和积极性。同时我们还要清醒的看到,在税务干部队伍中,也确有少数人玩忽职守、执法犯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这些都破坏了正常的经济和纳税秩序,直接违反了税收法纪,助长了新的不正之风,干扰了改革,严重得妨碍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影响了国家公务员的形象。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税收工作和执法监察工作势在必行,要变被动查处为主动出击,防患于未然。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健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廉政制度的落实,检查考核工作,减少乃至消除税务工作上产生的不廉洁行为的环节和漏洞,并且要把他作为一项长期工作长抓不懈。“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确实可行的制度,就没有考核的依据,也没有行动的准则。因此,健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增强廉政意识,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促进税务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