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职务犯罪服刑人员人民监督员试行办法_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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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变更刑罚执行 检察工作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办法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变更刑罚执行的监督,促进依法行使检察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决定在对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检察工作中试行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
一、监督的内容
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刑罚变更执行检察工作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部门关于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变更刑罚执行的意见是否依法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对变更刑罚执行的审查监督意见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部门提出拟对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意见后,应依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通知》以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罪犯减 1
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的规定》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审查监督意见,逐人制作“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变更刑罚执行审查监督意见表”,供人民监督员监督。同时,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手续和资料备齐,供人民监督员核查。
2、每次监督活动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通知3——5名市院人民监督员参加。
3、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主要是听取和审查监所检察部门对变更刑罚执行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监督的工作情况。具体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首先向人民监督员提交《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变更刑罚执行审查监督意见表》,由人民监督员进行审查;
在人民监督员审查的基础上,监所检察人员向人民监督员汇报、介绍审查监督的工作情况,说明审查监督意见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事实依据;
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检察人员提出问题,了解有关情况,可以查阅检察机关的有关工作记录、会议记录;
人民监督员认为有必要,可以查阅刑罚执行部门拟变更刑罚执行人员的有关法律手续、法律文书及各种资料等,予以核实。
4、人民监督员在对监所检察部门的审查监督意见进行审查和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监督意见。
5、检察长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监所检察部门意见进行
审查。人民监督员认为监所检察部门同意变更执行的监督意见不正确、检察长审查后予以采纳的,应依法进行办理,对拟减刑、假释的,及时向刑罚执行部门和审判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对拟保外就医或已保外就医的,建议刑罚执行部门予以纠正或变更。
6、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活动。
三、变更执行情况的反馈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判决、裁定情况及审查意见、实际执行的情况和保外就医的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人民监督员认为不当的,可以提出意见,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