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_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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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4年9月1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部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请假须经研究生部批准方为有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不能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书,由所考取专业所属院系签署意见,校医院核实后,送研究生部,报主管校长批准。

拟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可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在研究生部网上公布名单。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其报考资格、政治和思想品德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其中对新生报考资格、政治和思想品德情况的复查由研究生部会同有关院系组织实施,对新生的健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实施,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被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或者其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校医院出具意见,送研究生部,报主管校长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本校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研究生部申请入学,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经校医院或者其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或者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注册须由本人办理,禁止他人代为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需到研究生部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做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须按学校的规定进行选课,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加盖研究生成绩专用章,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课程考核和管理参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英语课程也要求70分合格吗?)

第十三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学校发展需要而进行专业调整,或者因导师变动,或者因研究和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变化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学生无法在原单位或者原专业完成学业者,可以转学或者转专业。转学和转专业必须在同一学历层次、类别内进行。

博士研究生、进入毕业年限的硕士研究生或者定向(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在校内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院系的同意,送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转学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送研究生部,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所在院系应协助学校与拟转入的单位进行联系,在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者,需向我校研究生部提交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查,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和导师的同意后,送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批准,方可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五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定向(委培)一般为四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五年,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六年。

优秀硕士研究生达到学校提前毕业规定的要求,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并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就读期间,以个人名义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从事科学研究、在国(境)外大学进修学习,或者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超过一个月者(寒暑假除外),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由本人申请,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予以休学;因病休学者,需另附校医院或者其指定医院的医疗诊断书,证明确需休养的,可以申请。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最长修业年限不能超过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经济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由本人填写《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并由所在院系通知其在开学前一周内到校医院复查(在外埠休养治疗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导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证明书,经研究生部审核,送主管校长批准,准予复学。

第二十四条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由本人填写《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另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后,经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准予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被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应要求,或者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凡退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或者由导师或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表》,送研究生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同时,由学校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研究生须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一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二)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研究生部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后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要求,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

拟提前一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须于第三学期规定时间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填写《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取得提前毕业的资格。第三十三条 符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研究生结业证书。

结业的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在结业之日起一年内,可按下述规定进行处理:

(一)因留校察看处分没有获得毕业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第三十三条者,授予硕士学位。

(二)因外语水平或毕业论文学位审核、答辩未通过而结业者,经重新提交合格的外语水平材料、或重新学位审核、答辩合格,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导师、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部审核,由学校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第三十三条者,授予硕士学位。

通过以上方式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颁发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部予以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研究生部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其具体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研究生可以参加学校、研究生部和各院系组织的评优活动。

第三十九条 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可以获得奖学金;经研究生部、所在院系或研究生会推荐,研究生干部可以参与“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评选活动;经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推荐,毕业研究生可以参加研究生部组织的“研究生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第四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或者研究生部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并征求导师意见,送研究生部,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 对研究生做出处分的具体规定详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由研究生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各类联考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培养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暂行学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研究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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