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效能监察系统运行实施办法_项目效能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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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效能监察系统运行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10-23 09:07:19 阅读次数:83
泰州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效能监察系统运行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的顺利落实,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建立了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效能监察系统(以下简称效能监察系统),为保证系统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系统运行原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的进展情况。以事实为依据,查清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及时准确。按照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填报有关数据。填报数据要准确、真实,杜绝弄虚作假。
(三)分级负责。效能监察系统运行实行三级管理,分别由市监察局、市效能办,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分级负责。
(四)严格规范。系统运行严格按系统实施办法、工程项目管理专业要求和市级机关部门(单位)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规范操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效能监察系统主要对下列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进行效能监察:
(一)市委、市政府发文明确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
(二)市领导要求进行效能监察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
(三)其他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
第四条 具体列入效能监察系统实施效能监察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效能办联合发文明确。
第三章 监察内容
第五条 效能监察系统对涉及重大项目的许可、建设的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对各行政许可职能单位办理重大项目建设涉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效率和重大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等进行效能监察。
(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拨付、施工安全、工程变更等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三)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重大项目涉及各职能单位竣工验收的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第六条 效能监察系统对承担重点任务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推进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第七条 列入效能监察系统的重大项目属社会投资的,效能监察系统重点是对项目涉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各行政许可职能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八条 涉及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的各责任单位和建设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效能监察系统运行的实施工作,并建立效能监察系统运行工作网络和工作制度,确保效能监察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 市监察局、市效能办负责效能监察系统运行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对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事项的上传下达,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推进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责任单位每周要登录效能监察系统,负责对项目推进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推进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并收集项目推进中出现的有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报市效能办。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及时登录效能监察系统,认真填报重大项目前期、建设、竣工全过程有关数据和工作情况,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第五章 数据采集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的数据采集由责任单位、建设单位人工填报。
(一)项目基本信息。列入效能监察系统的项目确定后,责任单位负责设定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重大项目的基本信息、子项目名称等输入效能监察系统。
(二)项目办理流程信息采集。建设单位将本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各环节的相关信息输入效能监察系统。
(三)项目前期数据采集。由建设单位将办理事项的办理状态、开始时间和办结时间等信息输入效能监察系统,并上传相关批准文件。
(四)施工计划数据采集。各子项目完成招标后,建设单位将施工计划的主要节点、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时间等信息输入效能监察系统。
(五)施工进度数据采集。建设单位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将施工计划主要节点的实际开工时间和实际完成时间信息,以及项目形象分阶段拍摄施工现场图片等输入、上传到效能监察系统。
(六)完成工程量和资金拨付数据采集。建设单位将某个时间段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百分比和资金拨付金额等信息输入效能监察系统。
(七)项目进展管理情况。项目责任单位每月负责将项目进展管理情况的文字材料输入效能监察系统。
第十三条 重点任务数据采集。各重点任务的责任单位按年度目标任务分解,通过泰州市绩效管理系统上传任务进展落实情况,效能监察系统自动采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监察局、市效能办运用效能监察系统对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工作督促。督促、指导各责任单位认真开展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工作网络和工作制度,按要求填报各项数据,确保效能监察系统正常、有效运转。
(二)异常监督。对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许可、未按时间要求实施、未完成任务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联系、发督查通知书等形式,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抓好整改,或进行调查处理。
(三)现场察看。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工地现场勘察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工程管理进行督查。
第十五条 系统发出异常情况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责任单位说明存在异常情况的原因,经责任单位审核后,填入系统。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对存在的效能问题,向责任单位发出书面督查通知书后,责任单位应进行调查处理,并通过系统反馈办理情况。调查处理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按时办结的,由责任单位提出延期办结申请。
第十七条 领导指示的督查由市效能办制定督查方案,可采取发督查通知书、直接调查、联合调查等形式,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领导指示的落实。督查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及时向市领导或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情况反映的办理,系统收到责任单位关于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推进中有关情况反映后,市效能办提出拟办意见,报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批准,按照领导的意见办理,办理结果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或市领导报告。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系统运行情况由市效能办定期进行通报,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对系统运用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运用不好的单位给予批评。
第二十条 为充分发挥效能监察系统的作用,促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的顺利推进,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影响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进度,给国家、法人和公民利益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问责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效能监察系统对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效能监察情况,列入市级机关部门绩效管理考核,对存在问题的相关部门(单位)由市效能办直接在市级机关部门绩效管理考核督促检查指标中扣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8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