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_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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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农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强化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农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农业服务中心、各股站、种养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农资经营门店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被考核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
(一)被考核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综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一般以上农业安全生产事故的(1人〈含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含2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2.经市委、市政府认定为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或相关问题。
(二)被考核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先进、优 1 秀的评比奖励资格。
1.被考核单位当年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2.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在70分以下的。
第四条 考核奖惩办法:(一)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且目标考核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依据考核结果评选出一、二等奖实行表彰奖励,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第三条规定的责任人每人1000元至2000元,目标考核在80分以下不予奖励。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启动行政问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由东兴市农业局负责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