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个体经济组织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改_法人自然人机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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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组织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要点提示
个体经济组织系《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之一,《民法通则》将其归入自然人章节,当个体经济组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标准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还是按照公民的标准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呢?由于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方式并不一致。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劳动监察机构接到职工小张和小李的投诉。二人称,在某单位工作6个月,该单位一直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现要求单位依法支付他们两倍工资。
劳动监察机构立案后查实,二人自2008年5月至10月在某个体工商户处工作,双方确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正常支付,单位未为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单位为投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投诉人两倍工资。然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执行整改指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遂下达了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最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件评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规定在其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一章中,视个体工商户为公民(自然人),从这个角度讲,对其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则应当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劳动法》将个体工商户规定为个体经济组织,从这个角度讲,对其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才应当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实践中,为稳妥起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在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时,即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法律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撰稿人徐锴、男、青岛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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