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政策_天津市科技创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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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政策
第一部分:总述
1、为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支持天津生态城开展中新金融合作创新试点,根据中新两国政府有关协议及国务院批示精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天津生态城开展新加坡银行机构对生态城内企业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基金人民币对外投资、生态城内企业到新加坡发行人民币债券、个人经常项下及对外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业务等四项试点工作。
2、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是指天津生态城全部行政区域。
3、新加坡银行机构是指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在新加坡设立的分支机构;境内银行机构是指在天津市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4、天津生态城内企业(以下简称生态城内企业)是指在天津生态城注册成立并在生态城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
5、天津生态城内个人(以下简称生态城内个人)是指在生态城内18周岁以上、拥有该地区户籍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以及在该地区内工作、生活并能够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境内自然人、在生态城内工作或在该地区合法居留1年以上的境外自然人。
6、生态城内企业、个人及境内银行机构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提供相应资料及备案等相关业务,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7、境内银行机构应当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项原则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履行相应真实性审核责任,同时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
8、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人行天津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对生态城内跨境人民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部分 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
1、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新加坡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生态城内企业或项目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2、人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生态城管委会,根据国家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生态城发展需求,于每年度末共同拟定并发布生态城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境内银行机构不得为从事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负面行业清单包括:严重产能过剩行业:包括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包括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融资平台(不含退出类融资平台):监管类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不含安居性住宅工程)。
3、人行天津分行根据新加坡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生态城发展需求和国内宏观调控的需要,对生态城获得新加坡人民币贷款实施余额管理。
4、新加坡银行机构向生态城内企业发放的跨境人民币贷款的利率、期限等事项由借贷双方按照贷款实际用途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
5、生态城内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前,应确定一家境内银行机构作为主办业务银行,并向该银行提交办理业务的书面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人民币借款合同、截至申请日境外人民币借款和以本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担保的人民币实际履约等情况说明。
6、主办业务银行对借款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向人行天津分行办理备案登记。人行天津分行根据跨境人民币贷款投放额度情况确定可借入跨境人民币贷款的额度,银行再办理相关开户和资金汇划手续。
7、生态城内企业应按照备案登记的合同金额及有关条款办理提款。办理提款时,应在主办业务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跨境人民币贷款的资金收入和归还跨境人民币贷款本息。生态城内企业应在合同备案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提款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笔贷款合同,该合同的备案登记信息在“生态城内企业跨境人民币贷款信息登记台账”中予以撤销。
8、生态城内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贷款手续时,应在主
办业务的境内银行机构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跨境人民币贷款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9、生态城内企业借入的跨境人民币贷款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并确保用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其主办业务银行应对借款企业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尽职审核。企业借入的人民币资金实行专户存储,该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房产、不得用于除借款人集团公司以外企业的委托贷款。
10、生态城内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办理偿还贷款本息手续时,应凭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到原主办业务银行办理。主办业务银行应在企业办理还款手续3个工作曰内将还款信息报人行天津分行备案登记。
11、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以保函、抵押或质押等形式,为生态城内企业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
12、已履行的贷款合同允许展期一次,且最长不超过一年。生态城内企业如需办理贷款合同的展期手续,需在合同到期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办业务银行办理。主办业务银行办完贷款展期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行天津分行备案登记。
第三部分 股权投资基金人民币对外投资业务
1、股权投资基金人民币对外投资业务是指在生态城内
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以人民币形式对新加坡等东盟地区的投资业务,包括投资收益及分红等权益的管理。允许在生态城内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以人民币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2、生态城内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办理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出前,应确定一家境内银行机构作为主办业务银行,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投资基金成立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发起人、基金规模,投资方向等);
(二)投资基金的章程或协议;
(三)股权投资基金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书;
(四)有关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投资文件;
(五)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主办业务银行应对投资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将审核无误的全套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报人行天津分行备案。
3、主办业务银行在向人行天津分行办理备案登记后,可为相关股权投资基金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资金的存放和汇出。该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4、已办理对外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可将境外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资金汇回。境外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汇回的,股权投资基金应按投资项目在主办业务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资金存款。该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超出境外投资本金的投资收益部分,股权投资基金
应向主办业务银行 提交境外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后,方可办理汇回及入账手续。
5、投资企业已汇回境内的股权投资基金本金及其合法投资收益可按照经营需要自主使用。第四部分 生态城内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
1、人民币债券是指生态城内企业在新加坡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允许在生态城内注册并有实际经营和投资的企业在新加坡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银行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发债所得人民币资金回流中国境内使用进行。
3、生态城内企业在筹办发行人民币债券前,应选择一家境内银行机构作为主办业务银行,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拟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
(四)人民币债券发行方案;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天津生态城相关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
(九)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主办业务银行应对发债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将审核无误的全套资料于3个工作曰内报人行天津分
行备案。
4、人行天津分行对予以备案的企业发放《天津生态城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备案证明》,相关企业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向新加坡有关机构办理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有关手续。
5、生态城内企业可向主办业务银行申请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经人民银行同意从境外汇入的发债募集资金。该账户的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支取现金。主办业务银行应对企业境外募集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进行尽职审核。
6、生态城内企业在新加坡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范围使用,经人民银行同意回流的募集资金应汇至其在主办业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7、人民币债券到期兑付时,发债企业如需从境内向外汇出兑付资金的,应通过其主办业务银行办理。主办业务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行天津分行备案。
第五部分 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1、生态城内个人可以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其他经常项目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生态城内个人可办理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2、生态城内个人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可在境内银行机构开立专门用于办理相关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专用存款账户或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3、生态城内个人应当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上开展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并及时记录跨境贸易和人民币资金收付情况。
4、境内银行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生态城内个人提交的有关业务凭证直接为其办理经常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六部分 个人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业务
1、生态城内个人可以使用本人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生态城内个人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业务,应向办理业务的境内银行机构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说明等个人资料。境内银行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个人资料的保密义务。
2、生态城内个人可通过新设、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也可将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利润留存境外用于再投资。
3、生态城内个人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业务,应选择一家境内银行机构作为其主办业务银行,开立一个专门用于办理对外直接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专用存款账户或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主办业务银行不得为此类账户办理与人民币对外投资业务无关的结算业务。
4、生态城内个人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应向其主办业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天津生态城个人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登记表》;
(二)个人投资者居民有效身份证件;
(三)对外直接投资合法性、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外投资企业章程或相关协议、合同;
(五)投资者个人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承诺书;
(六)其他材料。
主办业务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个人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个人资料的保密义务。
5、生态城内个人办理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资金往来业务时,应向境内银行机构提交有关境外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后,应向生态城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6、生态城内个人可以将其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本金及收益汇回境内,相关人民币资金应汇入在主办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对外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专用存款账户或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7、个人投资者境外直接投资获取人民币利润及境外企业因减资、清算等所得人民币汇回境内的,应通过其在主办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对外投资的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按不同情况向主办业务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投资利润所得入账的,需提供境外企业相关财务报表、利润处置决定等材料;
(二)境外企业减资、清算等所得人民币资金入账的,需提供转股协议、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清算报告等材料;
(三)其他方面的收入入账的,需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及收款人承诺收入来源正当合法的承诺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8、个人投资者境外直接投资未实施而中止的,投资者可将汇出人民币资金原路汇回。原主办业务银行在审核以下材料后为其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一)入账申请书;
(二)原人民币资金汇出时凭证;
(三)其他相关材料。
9、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等情况,个人投资者应在相关变更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曰内凭相应证明材料向主办业务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七部分 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督
1、人行天津分行履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监管职能,对生态城内企业、个人和境内银行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进行指导,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2、境内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现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为生态城内企业、个人办理人民币银行账户业务。
3、境内银行机构办理个人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业务时,应为办理业务的生态城内个人建立身份资料档案,其中应包括个人身份、财产状况、收入状况等重要信息。
4、境内银行机构发现有明显与个人身份、财产及收入状况不符或其他异常境内外人民币资金往来活动时,应及时向人行天津分行报告。
5、境内银行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6、生态城内企业、个人和境内银行机构违法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人行天津分行可以停止其办理本办法所规范的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违反人民银行其他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