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解析_企业财务通则讲解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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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解析》 第一讲

企业财务通则实施问题

主要内容

一、新旧《企业财务通则》比较

(一)新通则的意义

(二)新通则的改革措施

(三)新通则的主要变动

(四)财务管理六大要素

二、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问题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问题

(二)关于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

一、新旧《企业财务通则》比较

(一)修订《企业财务通则》的意义

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实施新通则对规范企业管理,依法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企业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为各类企业提供财务行为规范。

新通则对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管理、约束企业财务行为、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具有重要作用。而对于其他企业而言,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也需要相应的制度保证。所以,新通则对各类企业,都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

2.维护国家及其他各方的权益。

新通则合理界定了各方的财务管理职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为维护各方权益提供了保障。

3.促进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新通则一方面规范企业的成本控制和收益分配行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并承担起环境资源等费用的补偿责任;另一方面在财务预算、财务预警等方面,监测企业经济运行,控制企业财务风险,确保企业财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社会经济发展政策。

(二)新通则的改革措施

1.改革了财政对企业财务的管理方式。

管理内容:制定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检查企业会计报表质量,实施财务评价,监测财务运行状况。

管理方法:指导、管理、监督、服务。

2.明确了政府投资等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政策。

新通则根据现阶段我国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对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作了不同的规定。3.改革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制度。

新通则在此方面的列支渠道和数额都有变化。

统一了财务政策: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

4.规范了职工激励制度。

对于属于工资范畴的即期奖励,新通则规定了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销售提成列入管理费用;

对于远期股权激励,通过回购股份实施激励,这实质上是企业投资者将既得权益让出一部分给职工。

5.强化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新通则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财务预警机制。

(三)新通则的主要变动

新旧《企业财务通则》在篇幅上不同,新通则由十章、78条组成,而旧通则由十二章、46条组成。下面就新通则的主要变动内容进行介绍。

1.明确了财务管理的层次。

新通则分别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1)政府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

新通则规范了政府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作用,解决过去代替企业制订“大而统”的财务制度、过多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以及在新形势下对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服务的“缺位”。

有关政府部门财务管理的内容和管理方法在前面“

一、(二)1”已述,略

(2)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

企业的出资者可分为个人出资者、法人出资者和国家出资者,三者所享有的资本所有权是完全相同的。出资者可以通过资本所有权来控制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

就国家出资者而言,财务管理职责包括:①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②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③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④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⑤按照规定向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投资者也可依法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3)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

①拟订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②组织实施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③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④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⑤编制并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⑥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经营者财务是企业财务的重点,经营者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对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提出了全面要求。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控制财务风险,建立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新型财务管理制度框架体系,新通则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如下制度:

(1)建立财务决策制度(2)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3)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4)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5)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6)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7)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8)建立交易报告制度。(9)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制度。(1O)建立成本控制系统(11)建立销售价格管理制度(12)建立财务预警机制(13)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3.充分体现与会计准则的衔接。

如对资产减值内容的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要求进行减值处理。一是扩大了资产减值的范围,二是要求对适用该准则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新通则对其在财务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要求。如要求建立减值准备管

理制度以防减值确定内容与范围的随意性;在制订计提标准时,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或专家的意见;对计提减值后的资产应该实行监督管理;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要求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又如对职工薪酬内容的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以及辞退福利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对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除因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外,其他均按职工受益对象分别处理。新通则为体现与会计准则的协调,关于职工薪酬方面主要涉及了以下内容:

①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经营者可以对企业技术研发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③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等等。

4.规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新通则规定,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5.体现了产权明晰的要求。

(1)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

(2)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四)企业财务管理要素

企业财务管理要素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新通则将企业财务管理要素界定为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六个方面,企业财务管理要素涵盖了企业自成立至清算的全过程,各阶段层次分明、科学合理、自成体系。

1.资金筹集。

筹集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任何企业都是以筹集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为其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的。资金筹集过程主要包括:确定筹资数额、确定其资本结构、确定资金来源、取得资金。

2.资产营运。

资产营运是企业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进行的资产配置和经营运作的活动。具体内容包括:企业资金调度管理、销售合同的财务审核以及应收款项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对外担保和对外捐赠管理、高风险业务管理、代理业务管理、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管理、资产损失与资产处理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

3.成本控制。

成本控制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来保障必需的支出,控制不合理的支出。具体内容包括:产品成本控制、期间费用管理、研发费用管理、社会责任的承担、业务费用的支付、薪酬办法、职工劳动保护与奖励、职工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缴纳政府性基金等。

4.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是将企业的净利润在投资者与用于再投资之间进行的分配。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收入的范

围、股权转让收益管理、年度亏损弥补办法、利润分配项目和顺序、其他要素参与分配的财务处理。

5.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的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预测风险,为企业利害关系人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具体包括: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手段、财务信息对内公开与对外披露、企业财务预警、财务评价等。

6.财务监督。

财务监督是企业财务活动有效开展的制度保障。具体包括:检查企业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财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的偏差;监督经营者、投资者的财务行为,以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新通则改变了我国企业财务与会计相互混淆的状况。从以上论述就可以看出,财务管理六大要素与会计六大要素有着明显的不同。前者侧重于分析、决策、管理控制。后者侧重于确认、计量、报告。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财务管理要素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产生影响,而会计要素的变动量化反映财务管理要素的状况。因此,两者各有分工,互为一体。

《企业财务通则解析》 第二讲

二、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问题

新通则施行以来,各类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按照新通则的规定逐步调整、修订和完善了内部财务制度。但是,在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等。为了规范企业相关财务行为,财政部于2008年2月29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衔接通知”),要求企业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问题

1.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背景

1995年12月,劳动部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了中国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0年12月,国务院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明确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企业年金含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O号——企业年金基金》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因此,我国的企业年金即为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规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中实施的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性保险。新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原则是由国家和政府宏观政策指导,企业决策,依法委托相关基金管理机构对其管理。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适当提高效益好的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水平,以更好地体现效益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

2.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的新旧对比

(1)旧会计制度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对于试点和非试点地区的企业规定有所不同:

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非试点地区的企业,①首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贷: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②若“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不足,再按试点企业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贷: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新准则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

职工薪酬的范围既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又包括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账务处理:按工资总额的4%计提:

借:生产成本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3)衔接通知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衔接通知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按照新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第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而应由个人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衔接通知是对新通则的明确和补充,并有了量化的具体指标4%。

注意:新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这一规定涉及到一些政策的变动:

①企业将不再执行《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即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新通则执行。而应执行衔接通知新规定,即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

②衔接通知新规定要求,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暂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即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而应执行衔接通知新规定,即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冲平后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三,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企业应当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第四,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3.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的涉税处理

有关所得税法规规定: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由于衔接通知规定先用补充养老保险冲抵以前结余的应付福利费,并不计入会计成本或费用,影响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因此,对于冲抵应付福利费的补充养老保险费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需作纳税调减处理。

(二)关于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

企业应付工资余额包含两个部分:应发未发工资(属于拖欠的工资);实施“工效挂钩”等分配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结余(属于国有资本积累)。不同的工资结余,处理不同:

1.企业正常经营条件下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是企业对职工个人的一种负债。

根据有关规定,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基金结余,其性质属于工资,在财务上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这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延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主要用于以丰补歉,如果用以其他用途(如用于截至2006年l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在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2.企业在改制、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对工资基金结余作妥善处理,原则上应主要用于职工权益。

根据有关规定,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

3.应付工资结余的涉税处理

2008年1月1日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应付工资,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再区分计税工资制和工效挂钩等不同的处理扣除办法,对外资企业也不再实行据实扣除制,而只要属于合理的、实际发生的完全是可以据实扣除的。

衔接通知规定,用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工效挂钩应付工资结余,支付文中规定的三项内容,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由于会计处理是要求冲抵工资结余,即冲抵“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余额,并不计入会计成本与费用,所以,需作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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