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简答论述案例_国际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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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
简述国际法关于难民法律地位的法律原则。(1)不推回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
(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4)最惠国待遇原则。
简述条约保留的概念和禁止保留的情况。
(1)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面声明,不管其采用怎样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禁止保留的情况有: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简述国际法上属地管辖权的例外或受限制的情形。(1)外国国家元首和外交代表豁免权的限制;(2)他国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管辖的限制;
(3)领海内干预外国船舶内部事务以及无害通过权的限制;(4)外国属人管辖权的限制。
简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特点(1)政府间国际组织;
(2)特定领域的全球性专门组织;(3)与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4)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简述国家承认发生的情形及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通常发生在国家的合并、分离、分立和独立四种情形。
(1)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例如,1990年5月,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北也门)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南也门)合并为也门共和国。
(2)分离,指一国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领土脱离该国,成立一个或数个新的独立国家,而被缩小了的原国家仍然存在的一种情况。
(3)分立,即“解体”,是指一个国家分裂为几个新国家,原国家(母国)不复存在的情况。
(4)独立,它意指在国际关系上不依附于任何实体的自主地位,独立的主体一般是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即在非殖民化运动中宣布独立的多数实体都是殖民地和其他附属领土。上述四种情况下产生的新国家,一般都发生承认的问题,各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予以承认。
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1)国家承认奠定了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全面交往的基础,两国之间可以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但承认本身并不等于建交,因为建交是国家之间的双方行为,而承认是一国的单方面行为。而且,建交不单单取决于双方的相互承认,还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有关国家之间进行建交谈判,并达成建交协议。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
(3)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尤其是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的有效性,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新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管辖豁免权。
简述中国国籍立法的基本原则及中国国籍丧失的方式。
一、中国国籍立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体现在民族平等的统一国籍、男女国籍平等方面。(2)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我国在采取这一原则时,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3)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国籍法》第3条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宣告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二、中国国籍的丧失,有两种不同的方式:
(1)自动丧失。《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志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申请退籍。《国籍法》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不过,《国籍法》第12条也对申请退籍规定了限制条件:“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此外,《国籍法》还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简述《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地位的规定。(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不应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国际海底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已有;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或行使,或这种据为已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
(3)对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这种资源不得让渡;
(4)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要为全人类谋福利,各国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资源收益的权利,特别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和未取得独立的国家的人民的利益;(5)国际海底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
(6)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简述条约终止的原因。
条约终止的可能原因有:条约期满、条约履行完毕、条约解除条件成立、单方面废约或退约、新约取代旧约、条约不能履行、当事方共同同意终止、情况的基本改变、一方重大违约、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发生敌对行为、与新强行法冲突,等等。
一、条约本身规定的终止
1、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
2、条约解除条件成立。
二、单方面废止或退出条约
三、条约由于期满或目的已达到而终止
四、条约可因下列一般国际法上的理由而终止
1、条约履行的不可能
2、情况的基本改变
3、缔约一方违约
4、条约被代替
5、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
6、缔约国之间发生敌对行为
7、条约与新的强行法规则抵触
简述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及其效力。
(1)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两个要素:惯例和法律确信意见。
(2)国际习惯形成以后就具有了普遍拘束力,它适用于一切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的国家。
简述领土主权的限制。(1)共管。(2)租借。(3)势力范围,(4)国际地役。
简述条约冲突的解决方法。
(1)条约本身有明文规定其同其他国际条约之关系的,遵从条约的规定。
(2)如果前后所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相同,一般适用“后法优于前法”原则,以后条约代替前条约,即适用后约。
(3)当先后所订条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在同为先后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后订条约;在同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简述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
(1)全体一致同意(即“全体一致通过”规则)(2)多数同意制(即“多数通过制”)(3)加权表决制(又译“加重投票制”)(4)协商一致
简述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
(1)直接适用方式。它指的是国家在法律上接纳或接受条约为本国法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条约可以自动、长久地在国内适用,即条约规定直接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有些国际法著述将这种方式称之为条约“并入”(或“纳入”)国内法。
(2)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它是指国家通过实施性法律使条约在国内适用。在这
种方式下,条约的国内适用以国家通过实施性法律为前提,没有此等法律,条约不能在国内适用。简言之,条约本身在国内法中没有直接的效力。
(3)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综观各国实践,绝对的直接适用是没有的,绝对的间接适用似乎也不存在,而混合制是普遍的做法。
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1)国家承认奠定了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全面交往的基础,两国之间可以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但承认本身并不等于建交,因为建交是国家之间的双方行为,而承认是一国的单方面行为。而且,建交不单单取决于双方的相互承认,还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有关国家之间进行建交谈判,并达成建交协议。(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
(3)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尤其是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的有效性,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新国家及其财产享有的管辖豁免权。
简述条约解释的国际法规则。1.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1)善意解释条约。
(2)根据约文的通常意义解释条约。(3)联系上下文解释条约。
(4)条约的解释应符合其目的与宗旨。2.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
一是用作证实由于适用上述解释方法或原则所得到的意义;二为如果适用一般原则得出的解释不明或难解,或显然不合理或荒谬。3.多种文字条约的解释
(l)除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为准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2)作准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的译文,解释时只供参考;(3)应推定条约用语在各种作准约文内意义相同;
(4)《公约》第33条第4项规定:“倘比较作准约文后发现意义有差别而非适用第31条及第32条所能消除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之最能调和各约文之意义。
简述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的概念及其特点。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的概念: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采用仲裁或司法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法律解决方法的特点:
(l)由临时设立或常设的仲裁机构或国际司法机构审理争端,此种机构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或程序规则;
(2)依据国际法裁判争端;
(3)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或判决,当事国有义务加以遵守。
简述自卫权行使的条件。
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简述《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行制度。
简述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体现。
(1)缔约能力(2)使节权
(3)享受特权与豁免(4)承认与被承认权(5)国际责任能力
论述:
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相关理论。(1)主要理论有一元论和二元论。(2分)
(2)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只要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冲突,国际法规范就必须直接在国内生效。(2分)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何者优先,一元论又分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前者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源于国内法,国际法不过是一国法律秩序中的“对外公法”。(2分)后者认为,国际法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国际法的效力决定国内法的效力.一元论因不符合国家实践而受到批评。(2分)
(3)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独立存在.国际法不能直接成为国内法,要使国际法具有国内效力,必须通过国内法的法律行为,将之转换为国内法。(2分)二元论承认国家主权,也不否认国际法的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影响.但其过于强调两者的差异或对立,也存在一定的缺陷。(2分)
(4)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两者互相联系、互相渗透和补充;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制定国际法时也应考虑国内法的立场。(3分)
试述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
一、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禁止使用武力原则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在国内法上,与任意法相对立的概念是“强行法”,它意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强行法的概念被引入国际法是晚近的事情。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
2、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论国家继承的条件与对象。
一、根据国际法,国家继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
二、国家继承的对象是与继承领土有关的特定国际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条约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条约以事项的权利和义务。(1)条约的继承
(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
1、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
2、关于国家档案的继承
3、关于国家债务的继承
论述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关系。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虽然联系密切,但两者又有很大区别,不可相互取代。
第一,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和底土;而专属经济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根据一定的宽度,即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海洋区域。
第二,两者的法律根据不同。
大陆架法律概念一方面是在自然科学的大陆架概念基础上形成的,另一方面又根基于习惯国际法,并已得到《大陆架公约》的承认;而专属经济区则是在70年代才出现的法律概念。
第三,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200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以及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对于超过200海里而达到350海里的这一部分大陆架将采取单独的法律规章,沿海国在这一部分大陆架上的开发收入要适当与其他国家分享,其上覆水域则属公海,适用公海法律制度,不归沿海国管辖;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内的大陆架权利部分,而且包括200海里的水域,特别是对区域内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为开发、使用和保护经济区自然资源而行使的管辖权。
第四,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
两者的范围不同。
200海里是大陆架的晟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
试述条约的适用。
案例:
A国军舰“远洋号”在距离海岸约10.5海里的海域,发现一艘怀疑正向A国走私的船舶“飞翔号”。“飞翔号”在B国登记,但所有船员为A国人,当“远洋号”靠近“飞翔号”时,“飞翔号”逃往公海。于是,“远洋号”对其在追至距A国海岸线100海里时,“远洋号”发生故障停止追赶。第二天,A国另一军舰“天鹰号”奉命参与在距离A国海岸约200海里处准备登临检查遭到拒绝后,“天鹰号”开炮将“飞翔号”击沉。(1)“飞翔号”的船籍国是哪国?为什么?
B国。(2分)因为B国为登记国。(2分)
(2)什么是紧追权?“远洋号”对“飞翔号”是否具有紧追的权利?为什么?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赶的权利。(3分)“远洋号”有权紧追“飞翔号”。(2分)因为距海岸线10.5海里的海域属于一国领海,沿海国对本国水域内的违法行为有紧追的权利。(2分)(3)“天鹰号”是否有权继续追赶“飞翔号”?为什么?
无权继续追赶。(2分)因为,紧追必须是连续不断地进行,一旦中断,就不能在进行,本案中,“远洋号”因故障停止追赶,“天鹰号”第二天才追,已构成紧追中断。(2分)
甲、乙两国分别单方面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状告丙国的空中核试验违反国际法。甲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丙国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它认为国际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但丙国还是写信给国际法院说:“甲国和乙国的起诉方式不正当,但本国政府还是准备出庭应诉。”
(1)国际法院对该案是否有强制管辖权?为什么? 国际法院对该案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项规定:当事国可以随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而不需另订特别协定;根据该条款的规
定,国家可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性管辖,此称任意强制管辖。此案中丙国并没有声明接受强制管辖。
(2)国际法院对甲国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国际法院对甲国有管辖权。联合国的所有会员国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它们自动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国。(3)国际法院对丙国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国际法院对于丙国有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3条的规定,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事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并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和履行《联合国宪章》第94条规定义务的国家。
(4)国际法院所作判决对哪些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法院的判决对甲、乙、丙三国都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自宣读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拘束力,不得上诉。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按计划,“蓝天号”飞机由甲国船东的“挑战号”船舶(在乙国注册)运载进入我国领海,在我国领海上起降。“挑战号”停泊在我国领海期间,丙国籍船员占某与卡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发斗殴。
一、“挑战号”船舶和“碧海号”赛艇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为什么?
“挑战号船舶”不享有,“碧海号”赛艇享有。因为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但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秧序或安全的行为,不是无害通过。
二、“蓝天号”飞机是否可以自由起降?为什么?
不可以。因为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秧序或安全的行为。
三、根据国际实践,我国在什么情形下对占某与卡某的斗殴案件行使刑事管辖权?
(1)罪行的后果及于我国;
(2)罪行属于扰乱我国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及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措施。
A、B两国均为联合国的会员国。1990年8月2日,A国出动军队侵占B国。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660号决议要求A国撤军,但A国拒不撤军。此后,安理会又通过了第661号决议对A国实行经济制裁和禁运。同年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了授权对A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678号决议。但A国拒绝执行安理会先后通过的各项决议,并称其为非法。于是,1991年2月24日,由美、英、法、意等28个国家组成的多国部队对A国采取了军事行动,迫使A国撤军,结束了其对B国的侵略。
一、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决议的表决需要遵循哪些程序?其效力如何? 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决议的表决需要遵循的程序:
(1)关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9个理事国的同意票即可通过;
(2)对于非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必须有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可决票通过。此制度通称为“大国一致原则”。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决议的表决效力:
大国一致原则意味着五大国中任何一个大国的否定票都可以把安理会的议案否决,这使安理会各常任理事国因此而享有否决权。否决权是指在联合国安理会中投反对票即可否决任何提
案的权力。否决权由中、法、俄、英、美五个常任理事国享有。
二、安理会在制止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和侵略行为方面具有哪些职权?
(1)根据《宪章》第39条,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并应做成建议或抉择,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2)促请争端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防止情势恶化。(3)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并促请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
(4)根据《宪章》第42条,如果认为上述非武力办法不足以解决问题,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包括会员国的空军、海军、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三、安理会所采取的行动是否属于干涉A国内政,为什么? 安理会的行动不必于干涉A国内政。《宪章》第41条和第42条,A国的行为非武力办法不足以解决问题,因此安理会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包括会员国的空军、海军、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以David为首的走私团伙在3年时间内,疯狂走私价值达530亿元美元的货物,给其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1999年8月,David潜逃到中国,并申请难民身份。
请根据国际法相关制度,对下列问题进行分析:
(1)什么叫难民?
(2)关于难民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两项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中国是否是缔约国?
(3)David欲成为难民,必须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4)David能否在中国获得有关的国际保护?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