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路街道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_政风行风监督员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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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路街道政风行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员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队伍作用,推动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员从居民群众代表、退休(役)军人、老党员等其他社会各界代表性人士中聘任。

第三条 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关心街道工作,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三)能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反映情况,敢于提出意见建议;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五)热心政风行风监督工作,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 监督员的聘任由街道党政办进行初步审核,报街道党工委审定。凡经聘任的监督员颁发聘书及行风评议员工作证。

第五条 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对有违法违纪行为、无故不参加组织的活动、不完成交办任务、不履行监督员义务,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监督员的,可予以解聘。换届或离开监督员岗位的,应及时将原监督员工作证交回街道党政办。

第六条 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全街道的政风行风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街道的安排和要求,参加政风行风民主评议、问卷测评、调研等有关活动和工作;

(三)收集全街道政风行风建设共性问题,适时向街道反映、传递本人或他人对街道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及其好的做法与经验;

(四)宣传政风行风建设的有关规定、任务和要求;

(五)办理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街道纪检委组织的有关政风行风建设会议、学习和培训等活动;

(二)了解反映和转递检举、控告、申诉、投诉等相关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对街道各部门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实施调研、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守街道有关工作制度和规定;

(二)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三)公正廉洁,注重形象,不借监督员身份以权谋私或进行与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监督员监督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以暗访为主。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填写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并于监督检查结束后交街道纪工委。监督员可向街道纪工委反馈所了解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进行监督检查或反馈意见时,应有两名(含)以上监督员在场。

第十条 在参加聘任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时,根据街道相关规定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街道纪工委负责监督员的日常管理:

(一)做好监督员的培训、分组、活动安排和有关联络、协调等工作;

(二)每年召开1至2次监督员座谈会,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了解、听取监督员对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为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监督员,街道将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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