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_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陕西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陕西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三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陕西省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制定《陕西省价格听证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陕西省价格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五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降低价格或者价格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
第六条 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单位参加,也可以在听证会举行前后向新闻媒体公布听证会有关内容。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权限
第七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决策听证会的组织者。
第八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也可以委托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听证。
第三章 听证会代表产生办法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同级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聘请并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听证会代表分为固定代表和临时代表两种。
固定代表采取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任期二年。推荐的代表由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依据代表条件向价格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聘请;公开招聘的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代表条件,公民自愿报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从中选聘。临时代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内容聘请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及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原则上听证会固定代表占三分之一左右,临时代表占三分之二左右。
第四章 听证会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听证会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听证会代表、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等。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负责整个听证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对代表发言应当一视同仁,不得有倾向性意见及歧视性言行。
第十六条 听证申请人一般为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政企不分的行业,行业主管部门可作为听证申请人;政企分离的行业,由经营者或行业协会作为听证申请人;消费者或者社会团体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作为听证申请人。听证申请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在无申请人的情况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权制定价格的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价格决策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价格的,应当依据定价权限,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提出定价方案并举行听证会。
第十七条 听证会代表享有和履行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出质询;
(二)对制定价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价方案提出意见;
(三)查询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四)必须亲自参加听证会并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制定价格的意见;
(五)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会秩序;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在听证会举行之前,提出程序性意见。
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是否在有关部门定价权限内;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是否属于听证目录;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是否达到听证会要求等。
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财务状况的说明材料需要评审的,可以指定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专业性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也可指定专业研究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并出具能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评审报告。评审机构应对其出具的评审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旁听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
(四)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五)建议制定的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六)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及上述指标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该定价产品近三年发展状况、供求状况和今后发展趋势等情况说明;
(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并提出程序性初审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二)申请制定的价格不在定价权限内的;
(三)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申请调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在听证项目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不必要听证的。
第二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组织听证决定的三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向社会先期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及听证代表和旁听人员的人数、条件等有关事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时举行。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申请人说明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介绍有关法律、法规、价格政策、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的,由评审机构说明评审依据及意见;
(五)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定价方案进行质证和辩论;
(六)申请人陈述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总结;
(八)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审阅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后制作听证纪要并于10日内送达听证会代表。
听证纪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代表意见扼要陈述;
(三)听证会代表对定价方案的主要意见。
听证会代表对听证纪要提出疑义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 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
第二十七条 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属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审批的最终定价方案,将拟办意见文稿、听证会笔录和听证纪要等有关材料报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属本级其他政府部门有权审批的最终定价方案,应将听证会笔录、听证纪要等有关材料提供其参考。
需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价格决策部门批准的最终定价方案,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会笔录、听证纪要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最终调定价决定应当反馈给听证会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代表的意见没有被采纳的,应通过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代表作出解释。
第六章 监督机制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的组织、程序等有不同意见,可以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受理并解决。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细则第二章之规定,越权举行的听证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听证会及价格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价格决策部门制定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评审机构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指定资格,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听证经费可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二○○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陕西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