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管理规定_劳务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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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指挥部劳务工管理规定
一、招录条件
1、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无不良嗜好,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合法公民。
2、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检查,并提供体检证明,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健康标准。
3、能如实向指挥部陈述其历史,没有违法犯罪事实,也没有受到司法机关追诉的公民。
4、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人员操作合格证》或持有其它企业《岗前培训合格证》者优先考虑。
二、用工
1、各单位工班所需劳务人员,必须由工班长以书面形式报告架子队劳人,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再报指挥部劳人,并经指挥部主管领导审批。
2、务工人员进场后,由工班长(或架子队劳人)带领到指挥部劳人室报到,提供有效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办理劳务用工登记表,由劳人室下达用工令。
3、新到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在工班长带领下熟悉施工环境;并由单位组织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在试用十五日内由劳人室组织工程部、安质部对新到务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劳动技能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劳人室报主管领导批示,取得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指挥部与务工人员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后前15日按学徒工资开支,日工资按100元计算。
4、工班所需的务工人员在试用合格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指挥部不予统计工天。
5、在工程施工期间,非伤、非病(伤病鉴定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政府指定鉴定中心)或其他特殊情况一般不应提出辞工。
若因特殊情况非正常辞工必须由本人提前半个月呈递辞工书,经工班长及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报指挥部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在收到辞工书面报告后根据情况在15天内做出批准意见。劳人室收到有主管领导批准同意的辞工书面报告后方能办理非正常辞工手续。
6、非正常辞工的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按100元/天结算,在结算末次工资时要扣除在指挥部上班期间对机械、设备、劳动用品等损失相关款项。并一律不予报销初次到工地工作的车旅费用。
7、因为工程结束或工序调整或因病及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辞退的员工,属正常辞退。正常辞退必须由指挥部主管领导审批,并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给予报销初次到工地工作的车旅费用(最高不超过 800 元)
8、对未经批准而擅离岗位的人员,指挥部直接予以开除,不予结算末次工资;严重违反指挥部规章制度、违法行为被开除的,不予结算末次工资。
9、工资结算时,属非正常辞退的员工工资指挥部不接受委托书代领,辞退时不单独对辞退人工资进行清算,工资领取时间在指挥部工班正常开资时持本人身份证领取;正常辞退的经本人提交委托书,经主管领导批示后交财务,受委托人在正常开资时间查阅手续齐全时领取。注:委托人不准许为本单位负责人,否则一律不予接受办理。
三、调动管理
1、指挥部所属各单位人员如需调变动,由调入单位填写《员工内部调动申请报告》,由调出及调入单位负责人双方同意并报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各作业队不得随意在内部间私自进行劳动人员的挖取。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由劳人部门下发人事调动通知到所属单位方可执行调动。
2、指挥部所属各单位若因劳动力不足,需要调入施工人员(包括班组人员);各单位必须提前一星期向指挥部提出申请报告,并明
确所调进的人员岗位等。由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指挥部劳人部门再以书面形式以人事调动下发通知。
4、各单位对新调入的合同工须进行必要的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经劳人室进行登记造册纳入本单位的员工管理程序。
5、员工本人应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劳人部门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
6、各单位劳人部门将根据员工工作岗位职责,对其进行人事考核,评价员工的异动结果。
四、请销假
1、请假一天需提前24小时通知工班长,工班长报请主管领工员(副队长)批示,二至三天需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领导批示,当月累计请假三天以上,开支时将假条附在记工表后面,未附假条的一律在工资中按100元/天进行罚款。
2、三天以上的病假、事假必须经工班长、主管领工员(副队长)签署意见,报架子队主管领导同意,并将假条交架子队劳人,由劳人建立休假人员台帐并上报指挥部劳人室。未交假条的统计当月工天时按旷工处理,当月旷工超过7天的直接开除。超假期间按100元/天进行罚款,超假15天又未续假的直接开除。凡开除人员均不予结算末次工资。
3、请假人员返回单位后必须到架子队劳人销假,工班长要及时将返回人员情况向主管领工员及主管领导汇报。
4、发工资前,由各架子队劳人上报指挥部劳人室并向财务部提供当月请假人员名单。请假人员返回单位后,经工班长和劳人确认上班15个工日以上才予发放其工资。
五、工伤管理
1、发生工伤事故后,现场人员要及时把伤员送到医务室救治,值班施工员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队长,队长应第一时间向安质部报
告备案。
2、安质部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调查处理,情况严重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建立工伤处理台帐,及时向劳人室提供调查处理后的工伤报告单。对瞒报、隐报、迟报工伤的单位一经发现,安质部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3、医务室接诊工伤后,及时向综合部报告治疗情况,并做好工伤治疗台帐。综合部在接到报告后要根据治疗情况及医务室的建议制定医疗方案,若需外送的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应向劳人室提供伤情报告单并注明建议休养的天数。
4、劳人室要根据安质部提供的工伤报告单和综合部提供的伤情报告单及时签署工伤休养的天数,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5、所有工伤伤员需要到拉萨诊治的,医务室必须向主管领导请示,领导同意后,由综合部统一安排转院治疗。综合部要妥善安排好工伤人员的护送、就医、护理、食宿等相关事宜,并由医务室一次性缴足入院治疗费用,以确保治疗不受影响。所有工伤伤员严禁私自外出诊治,否则一切费用不予报销,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6、工伤治疗期间需要人员护理的,由综合部统一在医院联系护理人员,如本人家属愿意自行护理的,按照指挥部制定的护理费用标准支护护理费。
7、工伤人员在拉萨住院治疗期间的工伤工资按每天100元的标准计发,出院后恢复疗养期或在工地医务室就地诊治期间的工资按每天100元计发;临时护送伤员转院的员工,其工资按所在工班计件工资全额的100%发放。
8、治疗和恢复疗养超过6个月的,指挥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9、伤者治愈出院后本人返回工地的车费由指挥部报销,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派车接送的,由综合部安排。
10、医务室要及时向安质部、劳人室通报长期工伤人员的医疗情况,并提供建议继续休养的天数,劳人室每月审核工伤工天时,要附手续齐全的工伤报告单,对不按程序报告和处理的工伤不得统计工伤工天。
11、指挥部工会要建立好工伤人员治疗管理台帐,在治疗期间工会将派人做好伤员的探望慰问工作。
六、辞职管理
1、指挥部所属架子队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15天向队领导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指挥部主管领导审核;由劳人部门办理相关辞退手续。
2、辞职员工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
3、劳人部门统计辞职员工考勤,然后交由财务部计算应领取的薪金。
4、辞职员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若本人无法前来办理,需办理好委托代领人相关手续。
5、劳人部门将《辞职手续清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信息资料置换。
七、合同签订
1、指挥部各班组需要增加劳动力时,由各班组承包人向架子队劳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架子队主管领导审批后,再报指挥部劳人室,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确定符合劳务用工招录条件,才能正式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2、与指挥部签订合同后的劳务人员享受与指挥部员工一样的劳动保护及劳保用品待遇。(工序承包班组人员的劳保已包含在承包工费中)
3、指挥部所有劳务人员必须遵守指挥部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严禁聚众赌博、嫖娼、偷盗、酗酒、打架滋事等违法活动,如有违反
者,情节轻微的由指挥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
4、未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人员,指挥部所属架子队各班组一律不准使用,如有违反,指挥部将追究班组承包人或架子队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并由其承担一切后果。
八、合同的解除
1、劳务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分配,听从现场管理、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指挥部有权对签定合同后的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种进行调整(包括工班长),对于工作不积极认真、消极怠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一律解除合同。
2、对外保守企业秘密,不能随意或私自将项目施工情况,施工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告知他人。对不服从管理、不能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以及泄露企业秘密者,指挥部有权解除合同。
3、劳务工不遵守指挥部的相关规章制度或盗卖材料、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指挥部有权解除合同并予以清退。
4、班组负责人对本班组不能胜任某项工种或工作的劳务工,可书面向指挥部劳人室提出申请,由指挥部进行调整更换或解除劳务合同。
八、报销差旅费
1、劳务工到指挥部任职必须满6个月以上,到合同期满才准许报销差旅费,如未满合同期(或工程完工期)离职者一律扣回所报差旅费。
2、本办法由指挥部劳人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