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涉互联网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_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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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经营成本。

金山公司开发经营猎豹浏览器软件,该浏览器可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合一公司主张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功能系通过修改并诱导用户修改优酷网参数来实现,对优酷网构成不正当竞争,主张金山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等。

金山公司否认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主要有三项:一是其与合一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二是猎豹浏览器仅向用户提供工具,该软件具有技术中立性;三是优酷网广告不可关闭,属于恶意广告,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属于行业惯例。

法院审理认为,金山公司提供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猎豹浏览器,影响合一公司的交易机会和广告收益,使两个原本可以在各自领域并行不悖发展的企业存在现实的竞争利益,二者存在竞争关系。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不具备价值中立性。虽然金山公司提交证据证明360安全浏览器、搜狗浏览器、傲游浏览器等浏览器具有广告过滤功能,但无法展示相关浏览器均能实现视频广告过滤效果,而网络广告与本案涉及的视频广告并非相同概念,无法证明实际存在视频广告过滤的行业惯例,更不能否认金山公司行为的不正当性,法院据此判决金山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表了互联网行业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生存边界之争。国外也存在类似的纠纷,但未形成生效判决。本案裁判不仅法律意义重大,为此后全国法院受理的多起类似案件提供了规则参考,同时也广受互联网行业关注,社会影响巨大。

本案对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创新性探讨,确立了工具类软件经营者不得以破坏他人正当商业模式方式竞争获得不当利益的标准。本案获评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全国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并获得“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优秀奖。

案例六:“梦幻西游”游戏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网易公司表示,其享有“梦幻西游”及“口袋版”两款游戏及其中游戏人物、道具等的形象及其名称等享有著作权。同时,对“梦幻西游”及其中多个人物、道具、技能、门派等的名称享有注册商标权。网易公司发现光宇公司、世纪公司共同推出,掌聚公司作为总经销商和运营商的“口袋梦幻”游戏大量抄袭上述两款游戏中的核心人物、地图、门派等及道具的形象和名称等内容。网易公司起诉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商标权,同时,三被告在游戏宣传文章中发布混淆言论,故意引起消费者的误认,非法利用网易公司及游戏品牌的影响力,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世纪公司对网易公司主张的著作权没有争议,但认为“口袋版”登记的时间晚于其“口袋梦幻”运营时间;梦幻西游的商标权是博冠公司所有,网易公司不享有诉权;网易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没有法律依据。

掌聚公司称其经世纪公司许可,负责推广涉案游戏,不是出品方。光宇公司表示其仅是涉案游戏的运营方。二者均否认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梦幻西游”游戏软件是一款西游题材的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其除包含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外,根据游戏设计需要包含了相应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游戏软件的作者亦可针对上述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经比对,三个游戏中的相关美术形象基本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相关文字表述中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内容,且使用了网易公司游戏的情节设计、人物关系、背景等内容,属于相同表达,侵犯了网易公司对相关美术作品、文字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三被告亦侵犯了“梦幻西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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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对网络游戏全方位保护的典型案例,从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三个方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打击了山寨盗版游戏,有利于推动游戏产业发展回归良性循环,真正实现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案厘清了网络游戏特别是角色扮演类游戏的著作权保护侧重点,认定此类游戏软件除了包含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外,亦根据游戏设计需要包含了相应的美术作品、文字作品,游戏软件的权利人亦可以针对上述作品单独行使著作权。在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时,应结合双方游戏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以是否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为依据。网络游戏软件的正当竞争利益也应获得保护,不当宣称涉案游戏之间存在传承关系,恶意搭便车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获评2014年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并获得“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一等奖。

案例七:新浪“拍客”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商标局核准李叶飞、韩燕明注册第4441141号“拍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2014年,新浪公司在新浪网、新浪微博上推出新浪拍客Android版、新浪拍客IOS越狱版、新浪拍客IOS正式版等客户端软件,供用户免费下载。新浪拍客是一款视频上传分享应用软件,提供特效、美化视频服务,并可将视频上传至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人网等社交平台。李叶飞、韩燕明认为,新浪公司在软件客户端上使用“拍客”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新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60万元、公证费1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商标虽然难以认定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却是来源于网络社会中人们常用的代表一定文化特征的词汇符号,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善意、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新浪公司在应用上使用“拍客”一词,目的是直接告知消费者该款app的用途,属于描述性使用,判决驳回了李叶飞、韩燕明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新浪公司的使用方式属于对“拍客”一词第一含义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且其使用均与该公司的“新浪”或相应图标结合使用,能够使得用户清晰地认识到软件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新浪,不会产生使得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情况,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出现各种新兴词汇,围绕这些词汇产生的商标争议问题颇多,尤其是在移动互联网兴起后,在安卓和苹果的平台上存在众多的APP,APP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日益成为争议焦点。本案诉争商标系2007年李叶飞、韩燕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在申请注册当时“拍客”一词可能具有显著性,但在该商标注册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随着人们对该词的大量、广泛使用,“拍客”二字逐渐成为泛指一类互联网应用人群、应用用途的词汇,并被公众广为接受,在互联网应用,新闻出版等领域逐渐普及。在移动互联网的应用上将其作为应用名称的一部份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二审法院对此做出了否定性的回答,认为新浪公司的使用属于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会造成混淆,体现了商标保护要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商标权利之间达到平衡的思想。本案的判决书对互联网行业特定名词的权利界限进行了界定,对于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商标侵权问题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八:“极路由”路由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极科极客公司是“极路由”路由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极路由”用户在极路由云平台下载“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再通过“极路由”路由器上网,可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并在官网上对此加以宣传。爱奇艺公司起诉认为,被告的行为降低了广告主投放广告的曝光率,严重破坏视频网站的健康生态链和正常商业秩序,被告却借此迅速获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10万余元、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极科极客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原告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插件不是“极路由”的组成部分,系独立的第三方开发者上传到公司开放平台的。消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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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者可自由选择是否选用屏蔽视频广告的插件,该公司对此没有过错。第三方的屏蔽视频广告插件没有针对原告网站,目的是增强用户的上网体验。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互联网时代的竞争,呈现出超越国界、超越业界的特点。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非一成不变之定势,而应区别其不同行为,因时因事具体分析。判断经营者之间有无竞争关系,应着眼于经营者的具体行为,分析其行为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极科极客公司利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和“极路由”路由器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导致双方在商业利益上此消彼长,使本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双方因此形成了竞争关系。相关事实能够印证“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由极科极客公司开发、上传的事实,极科极客公司亦是“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积极推荐者和主要获利者。爱奇艺公司通过爱奇艺网站为用户提供在线视频播放服务,并以片前广告获取商业利益,这一商业模式本身是合法的,由此产生的商业利益依法应予保护。极科极客公司为获取商业利益,利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直接干预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行为,看似符合消费者眼前利益,但长此以往必将导致视频网站经营者“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难以为继,从而向收费模式转变,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故认定极科极客公司的行为超出正当竞争的合理限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极科极客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首例硬件厂商屏蔽广告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此案判决中有关竞争关系的认定应着眼于经营者的具体行为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竞争利益的分析、开发和上传相关插件的行为人如何认定、被告行为正当性与否的论证等问题,颇具新意和学术研究价值。本案的判决结果意味着拦截视频网站广告的硬件厂商不被法律支持,将影响相关硬件厂商对自身商业模式的调整。此案入选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学术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案例九:“滴滴”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睿驰公司是“嘀嘀”和“滴滴”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和第35类,前者包括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后者包括商业管理、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睿驰公司认为小桔公司经营的“滴滴打车”(最初为“嘀嘀打车”)在服务软件程序端显著标注“滴滴”字样,服务内容为借助移动互联网及软件客户端,采集信息进行后台处理、选择、调度和对接,使司乘双方可以通过手机中的网络地图确认对方位置,联系并及时完成服务,属于典型的通讯服务,还同时涉及替出租车司机推销、进行商业管理和信息传递等性质的服务,与睿驰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内容存在重合,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小桔公司停止使用该名称,并公开消除影响。小桔公司辩称,其对“滴滴”文字和出租车卡通图标的组合使用与原告商标类别不同,服务的性质不属于原告注册的两类商标,应属于第39类运输类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运输信息和运输经纪、信息处理、交易保障、信用管理等后台服务。“滴滴打车”作为一款应用程序软件确实利用了电信和移动互联网等通讯方式的便利,但其是互联网和电信服务的使用者,并非提供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标识本身看,“滴滴打车”服务使用的图文组合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睿驰公司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从服务类别的相似度看,睿驰公司列举的“滴滴打车”服务过程中的相关商业行为,或为小桔公司针对行业特点采用的经营手段,或为该公司对自身经营采取的正常管理方式,与第35类商标针对的由服务企业对商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的帮助等内容并非同类,以具有商业管理性确定涉案商标覆盖范围的性质,不符合该类商标分类的本意。第38类电信服务设定范围和内容主要为直接向用户提供与电信相关的技术支持类服务,“滴滴打车”平台需要对信息进行处理后发送给目标人群,并为对接双方提供对方的电话号码便于相互联络,上述行为并不直接提供电信技术支持类服务,在服务方式、对象和内容上均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项目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睿驰公司所称其商标涵盖的电信和商务两类商标特点,均非小桔公司服务的主要特征,而是运行方式以及商业性质的共性。此外,睿驰公司商标的批准时间均晚于小桔公司图文标识的使用时间。综上,法院认为小桔公司对“滴滴打车”图文标识的使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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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未侵犯睿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睿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滴滴打车”服务过程中包含的通讯手段和其经营行为具有“商业性”、“管理性”的内容,与睿驰公司注册的商标类别中的某些内容相近,是否构成侵权使用。在发展迅速的互联网经济下,传统行业开始借助移动互联和通讯工具等开发移动应用程序,在此基础上对传统行业进行整合,发展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新型产业模式。“滴滴打车”项目即属此类,其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改变传统的打车方式,开发新型网络智能叫车系统,迅速有效地对接司乘双方的需求,提高打车效率,短期内业务发展迅速。在这种背景下,划分商品和服务类别,不应仅因其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业务产生的应用程序,就机械地将其归为此类服务,而应从服务的整体进行综合性判断,不能将网络和通信服务的使用者与提供者混为一谈。此案体现了法官对“互联网+”背景下商标分类制度相关问题的思考。

案例十:周志全等经营“思路网”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志全于2008年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用以经营思路网站,思路网站内设HDstar论坛。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影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至HDstar论坛,供2.6万余注册会员下载,并通过在思路网站投放广告、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

被告人周志全等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的同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HDstar论坛无广告、无下载收费,不营利;第二,不认可公诉机关2.6万会员的指控数量,不收费的会员不应计入会员人数,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法院经审理发现,提供侵权作品的HDstar论坛与思路网站的运营虽表面独立,但实为一体,互相关联,不可分割,HDstar论坛作为内站虽没有广告,但却于其外站思路网站上发布广告,以此达到营利目的,故不影响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认定。

同时,法院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立法本意,认为该《意见》系通过对会员数量的划分,区分犯罪行为的影响范围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以会员人数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时,不营利的会员亦应计入会员人数,最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6万会员数量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或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联合公安机关,在2013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破获的侵犯知识产权大案。在国家文化部公布的“2013年全国文化市场十大案件”中,思路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列居首位。由于其为新型网络犯罪中采取多层级架构、以合法论坛外衣掩盖非法活动本质的典型代表,在审理过程中,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思路网号称“中国最大的数字高清门户网站”、国内最“顶尖”的蓝光高清网站,网络上的诸多盗版高清影片片源均来自思路网。思路网管理层汇聚了多名IT精英,作案手段隐蔽、犯罪技术含量高,是本案的显著特点,给司法机关的犯罪查处、法律定性带来新的挑战。

本案中,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可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与借鉴。本案获评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来源: http://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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