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_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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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

听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则新称听证,是指本局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且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行政相对人、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进行的陈述和质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本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由本局法制宣传科负责。

第五条听证遵遁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举行听证应在听证的3日前,以公告形式,将听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第六条对适用听证程序处罚的行政案件,应当在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或提出听证申请后又撤回听证请求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间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本局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九条本局法制宣传科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听证书面材料后,决定听证的,应当在5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第十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本局举行听证前向本局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局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会场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护听证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有询问听证参加人和决定中止、终止、延期、结束听证程序的权利。

第十五条对当事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放弃申辩和质证权退出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取消或听证终止,且不影响对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有关证人证言部分,由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七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写出听证意见书,将听证组成人员的集中意见和案件有关材料提交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15日内报上级环境保护局法制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九条本工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法律规定执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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