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_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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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及海内外项目经理部。第二条
全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在全局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 加强风险管理。
第四条
在部分核心业务和主营业务单位,推行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 HSE 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 HSE 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通报安全信息,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第十一条
局与所属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由主管安全工作领导
第十六条
局与各单位在对员工年度综合考核时,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并作为奖惩依据。
第十七条
局与各单位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并列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局和各工程施工单位分别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局设立安全监督总站,各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监督站。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局派出的安全监督实行聘任制,由安全总监签发聘任书,受总站指派对国内外施工项目实施监督。两级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局施工项目经理部设立安全监督组(员),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施工单位对局管项目中本单位施工标段(项目分部)或自揽项目,实行安全监督派驻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局负责对施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全局安全生产管理干部培训,每年不少于32学时。各级领导和专职安全干部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他人员由各单位负责分级培训和考核,重点抓好市场化用工和班组长轮训,基层员工每年集中轮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坚持对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 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40 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危险区域内撤出,同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局与各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有关安全网络维护费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局卫生处和各单位卫生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并按规定发放保健津贴。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
3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由多个承租单位的发包方应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出租方必须为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安全生产要求的同时,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七十条
局与各单位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5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管道局,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局和所属各单位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管道局举报电话:0316—2171500。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事故单位向局主管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局对成建制的车队进行年度安全考核、评比,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八十三条
管道局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各单位、项目部发生较大(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生产事故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除局下发文件全局通报外,按照《管道局违章与事故处罚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单位和领导层罚款,并进行行政处罚。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按照局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局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局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第八十六条
对查出的违章行为按《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违章与事故处罚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