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业务操作规程_tenupol5操作规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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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行

“统贷统还”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经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龙泉驿区国资办代表龙泉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企业。

第二条 公司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龙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按市场化方式规范运作。

第三条 全体员工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地开展业务,有效防范、控制业务风险,讲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并兼顾公司自身发展。

第四条“统贷统还”业务分为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合同办理、贷后管理四个部分。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五条 申贷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产权关系明晰,经营情况较好。企业连续经营时间超过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且盈利,最近半年的经营净现金流为正值;

(二)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及民事、经济纠纷和诉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真实、完整,资产负债 1

率不超过70%;

(四)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能提供抵(质)押物和信用反担保;

第六条 申贷企业申请贷款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入库表;

(二)企业借款申请书;

(三)企业贷款承诺函;

(四)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和法人代表);

(五)企业用款计划及明细;

(六)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正副本);

(七)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号及密码)、申贷报告、调研报告;

(八)股东及董事会人员名单、公司简介及公司组织机构图、企业章程、申请人股东及高管人员情况资料、企业和个人的征信记录;

(九)申请人验资报告、历次股权变更时的验资报告和相关实物入资的评估报告复印件;

(十)企业近两个月的银行对账单、水电费、税务凭证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单据;

(十一)申请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即期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编制说明)及主要科目明细表;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五条标准的申贷企业,告知其准备上述资料。

第三章贷款受理

第八条 项目经理需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及贷款资金需求和还款来源,向企业介绍公司业务操作流程,收费标准及要求,向满足申贷条件的企业提供申贷资料清单。

第九条 对满足申贷条件的企业收取资料,对无法及时提供资料的企业,提醒敦促,务必按时将资料收齐。

第十条 由项目经理对资料进行分析,对企业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对提供资料完整的企业原则上由项目经理负责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工作须做到深入细致、充分完整、客观公正,并对其生产场地及经营状况拍照留证。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与企业负责人(主要经营者)应充分交流,交流中应做到了解其背景及经历,了解企业历史沿革、发展规划、业经营管理模式,了解企业主要生产过程及主要产品。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须深入查实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财务资料真实可信。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及企业购、产、销特点采取灵活的核查程序,挖掘企业真实情况,完善补充信息资料,2并完整归入企业资料档案中。撰写公司制定的《中小企业贷款现场调研报告》。

第十四条 分管副总审核相关资料批示企业是否上会。

第十五条 在确定上会企业名单后,分管副总确定民评会时间、地点、评委,项目经理负责向评委提交上会企业资料,并告

知会议地点及时间,带回《会议通知签收册》、《资料签收册》。

第十六条 由项目经理协调相关人员,准备与会资料(企业基本资料、《评委签到册》、《列席人员签到册》、《会议议程》、《民主评议表》、《民主评议结果汇总表》、《合规性审查表》),分管副总介绍企业情况,评委提问、打分统计评审结果。由风控专员作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确定过会企业后,由业务内勤填写《龙泉驿区中小企业贷款推荐表》并报请融资办主任、分管区领导签字,融资办盖章后归档。

第十八条 由项目经理负责填写《区工投公司“统贷统还”企业贷款推荐名录》,报分管副总审核,公司盖章确认后转交项目合作担保公司。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原则上应协助担保公司、现场调查,及时与担保公司沟通,了解担保项目进展,负责接收保函并交业务内勤存档。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负责协调申贷企业出具国开行认可审计报告,并交风控专员检查后由业务内勤存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负责协调企业购买国开行认可的财产保险。

第二十二条 业务内勤准备好以下报开行资料:企业申贷资料、信用促进会证明、民评会打分表、推荐表、汇总表、签到册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贷资料需分别由项目经理、风控专员、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在报《国开行项目合规性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后,由项目经理上报开行,并通知企业到委贷银行开户。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应负责协调业务内勤、风控专员、财务人员配合开行做好项目评审工作。

第四章 合同办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应在开行审贷会通过后及时通知申贷企业、委贷银行、担保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本金还款协议、融资服务费收取协议),并要求申贷企业及时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协调我区工投公司、国开行、担保公司签署相关合同(《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确认放款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协调业务内勤准备《放款审批表》,并提前书面告知委贷银行做好放款准备,协调财务人员准备转款票据,并配合开行、委贷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放款到企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用款需担保公司书面制定或电话通知委贷银行和区公投公司项目经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在收到担保公司放款通知书及收齐用款计划和采购合同后,由项目经理拟定《企业用款审批表》,审核后交风控专员、分管副总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由项目经理出具《允许划款通知书》交委贷行,并协调委贷行及时办理划款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应负责与委贷银行沟通,了解企业用款

情况,在企业放款后一个月内将相关资料、合同交业务内勤存档,并由风控专员核实。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风控专员负责每季度第一个月收集企业财务报表,撰写《贷后监管报告审查报告》和个人业务台账,并报分管副总批示。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配合风控专员于每季度第三个月月初,在委贷银行打印委贷企业账户余额单。通知账户余额不足的企业缴纳利息,并将相关情况报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配合委贷银行及国开行进行转息、扣息、结息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理在企业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准备还款,与财务人员配合,共同确保企业按期还款并由项目经理衔接委贷银行消除企业贷款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的修改与终止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执行,本规程解释权属总经理办公会。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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