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金融创新的潜在风险_金融创新中的风险管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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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金融创新的潜在风险

中国式金融创新是迎合市场需求的产物,有其存在乃至快速发展的合理性。但不可否认,其中部分类别的创新项目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甚至属于违法操作),或是业务创新速度快于监管更新的速度,导致出现监管真空或是干扰了正常的调控政策效果,从而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本文转载自 合时代

地下层面创新存在引发局部地区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地下钱庄、民间借贷、民间集资等非正规金融组织具有天生的高风险性。一是处在灰色地带,部分业务还未合法化,交易主体难以受到监管约束和法律保护;二是民间集资等业务信用链和担保链较为复杂、资金投向不透明;三是服务对象大多为被银行“拒之门外”的小企业或个人,这些客户的资金和信用基础较为薄弱,易产生流动性风险和道德风险,若因经济环境波动而大面积出现无法还款甚至“跑路”现象,则易导致局部地区的系统性风险。

监管真空类创新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快速积累风险。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快速发展,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部分业务的创新速度快于监管更新的速度等原因,这类业务也蕴含相当的风险。首先,在监管缺失的环境下,其资金来源和投向均在暗箱之中,资本充足情况、资产质量、风险暴露等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于违规行为缺少惩戒,易引起市场上的无序竞争;其次,互联网金融对计算机、信息存储、数据分析等技术的依赖性很高,且大部分机构不具有灾备能力,技术风险较高;再次,这类机构资本实力较弱,且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相关经验,难以抵挡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波动。监管套利削弱监管效力。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在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系统之间及在系统内的各行业之间的监管套利成为许多中国式金融创新业务的利润来源。在目前缺乏协调综合监管的条件下,监管套利行为对监管效力的削弱作用不可小觑。一是金融创新业务一般较传统业务更为复杂,加之部分创新业务的运营机制、资金流向、信息披露等仍不够透明,容易形成监管盲区;二是套利资金在各系统之间的流动易导致监管目标模糊化、监管政策传导不通畅等问题,削弱监管效力。

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国式金融创新业务的快速增长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央行掌握信息资源和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一是中国式金融创新业务加剧了“金融脱媒”,会导致货币信用规模控制等数量型货币工具的效力削弱;二是不受存款准备金政策约束,难以通过存款准备金政策有效进行宏观调控;三是官方很难

获取实际利率,从而加大了货币政策制定和意图传导的难度;四是其创造的信用与资产泡沫的形成有密切

关系,而这些资产泡沫加大了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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