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婚姻家庭法》第二次形考作业(含答案)_婚姻家庭法形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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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二次形考作业
如何看待忠诚协议的法律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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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条件的“忠诚协议”难生效
忠诚协议常见的三段论:第一,忠诚;第二,不忠诚则离婚; 第三,离婚则财产归忠诚方(通常还有子女归忠诚方的内容)。
依据2004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财产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忠诚协议或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依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离婚不成,或出轨方反悔的,忠诚协议常常被认定未生效。忠诚方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以,从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改进当中可以看书,夫妻双方以某种情形下离婚时财产约定的意思自治收到限制,更多考虑夫妻双方的公平和社会稳定,法院干涉财产分配过程。
二、“忠诚协议”变通拟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的是以离婚为条件,离婚未成或一方反悔的,协议没有生效。那么,不以离婚为要件是否有效?假设,按如下二段轮方式拟就忠诚协议:第一,忠诚;第二,不忠则财产归忠诚方(不约定离婚事宜)。此方式避开离婚要件则并不违反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
(一)此时忠诚协议的效力较之于约定离婚要件时的效力要“保险”,在司法实践和法院的判决中,支持者有之,不支持的也有,但“聊胜于无”。
(二)即使忠诚协议不生效、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发生婚姻纠纷时可作为参考材料,具有证据价值[2]。
三、假设二段轮“忠诚协议”有效,怎样主张权利
1、婚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忠诚协议写明出轨方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则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提起“婚姻财产纠纷”,要求依据忠诚协议确定的财产分割方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2、离婚诉讼。
即使忠诚协议不被法院认可,但也可据此证明对方有过错,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一)、(二)款要求出轨方进行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