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路工程造价中的税金计算问题_工程造价中税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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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路工程造价中的税金计算问题
摘要:公路工程造价中的税金种类较多,计税的相关法规依据也较多,实际工作中关于营业税的计算争论问题较多,本文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个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公路工程造价中营业税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路工程、工程造价、税金
公路工程造价计算中涉及的税金较多,根据税金所属的类别可归为以下几大类:
一、材料设备单价中包含的增值税;
二、机械台班包含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三、企业管理费中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四、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等。营业税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的计算基础,且实际工作中关于营业税的计算争论问题较多,本文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个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公路工程造价中营业税进行探讨。
一、公路工程中所涉税金的简要说明
1、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开征的一种税。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为基础乘以适用税率。
3、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为基础乘以适用税率。
4、地方教育附加: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下发《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98号)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5、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6、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7、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8、车船使用税: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9、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问题
在审核结算项目是经常会因为纳税地点的而同施工单位产生争论,部分施工企业认为纳税地点是企业所在地,部分施工企业认为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但是无法提供有力的依据。通过查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其原因主要是国家法规的变化导致。
1993年国务院令(第136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其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以及2008年7月7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市建筑业营业税固定业户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一律在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在北京市范围内,建筑业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均在企业所在地。
2008年11月10号国务院第540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特别提到建筑业劳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此可见,在国家税法层面上,建筑业纳税地点应当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
但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直到2013年才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固定业户纳税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不含装饰)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建筑业征收范围内的装饰业务暂不调整,仍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本公告所称的装饰是指单独签订装饰合同的业务。”,综上所述,依据北京市地税局的规定:在北京市内2014年1月1日之前的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为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2014年1月1日之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
三、营业税的计算应注意的问题
工作中遇到关于营业税计算的问题主要有三类:甲供材料是否计算营业税?设备是否计算营业税?分包工程是否计入总包营业税额? 3.1、甲供材
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甲方(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乙方(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甲供材一般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防止乙方偷工减料造成工程的潜在隐患。公路工程中甲供材现象尤为常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中,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依据该以上规定可知:营业税的营业额包含了工程材料的价款在内,甲供材也应该包含在内,也就是说,提供建筑劳务的乙方应该将工程用材料款和工程劳务款合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3.2、设备
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功能、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性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成套装置等均为设备。
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007)及其编制办法中,设备费单独计列,而未明确规定设备是否计取营业税及其附加。而在《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2009年)3.2.1条文解释中规定:在编制投资估算、工程慨算、工程预算等工程计价文件时一般无法明确设备的供应方式,这时建筑设备费用应作为计算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工艺设备和工艺性主要材料费用不应作为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基数。而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文件时,设备的供应方式样已经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的规定,计算营业税时应扣除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费用,因此,为与税法有关规定相统一,凡明确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可不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3、分包工程
分包工程,即在建筑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因为市场原因或工期太紧,或施工单位的资质限制,往往需要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承包人所承包工程中的非地基和非主体结构工程的部分,经发包人同意,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达成一致的工程。
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而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下发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在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综合以上考虑,一般情况下,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公路工程造价中的税金种类繁多,计税的相关法规依据也较多,本文仅从常见的几个方面进行的查证和探讨,希望能起到拍砖引玉的作用,使更多的造价人员关注工程造价问题,写出更多对实际造价工作有指导和借鉴意义的文章。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
[5]、《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6]、《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7]《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98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