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整理)_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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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发〔2009〕1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我厅制订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程序规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丹丹

020-85266599)

— 1 —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评 程序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30日印发

——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 1 —

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对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电子版1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1份;

(四)省级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估意见;

(五)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

(六)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的公众参与材料;

(七)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项目,有关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

(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其网站(网址:www.daodoc.com)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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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十一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或主管机构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其同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附具相关意见。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第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在批准涉及减少河水流量、影响水流流态和可能影响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相关人民政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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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在其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新审核。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作出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若上述两方面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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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进行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接到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的资料完备、符合审批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6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后30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后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时限,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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