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事故案例四则_高速公路事故案例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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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事故案例四则

高速公路上出现行人引发的交通事故:

首先,认准原告起诉案由,主张原告方将其列为被告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般原告方起诉的案由一般都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依据是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交通事故是造成原告方死亡的直接原因,护网破损与原告方不存在必然联系。既然无法证明护网破损与原告方之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作为被告显然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

其次,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主张行人自身存在严重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既是法律明文规定,也是公民日常基本生活常识。在本案中,原告方作为一名成年人,即便在醉酒状态下,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为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最后,以应诉原告为重心,不扩大诉讼范围。在这类案件中,被告司机往往提出由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未履行服务合同义务导致发生事故的观点,因而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以反诉形式提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反诉的定义!

高速公路上出现障碍物引发的交通事故:

要区分原告起诉案由。此类案件原告方起诉案由无外乎两个: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或服务合同纠纷。前者应着重论证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是由于存在过错造成的;违约行为之诉应着重论证是否已经尽到合同约定义务。

其次,《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和环境的清洁。”定期清扫的频率应根据各地关于公路小修保养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该条规定中的“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

要对交通部门作出的不客观的交通事故认定不予认可。由于交通部门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才到达现场的,因此仅根据现场表面情形认定司机是为躲避障碍物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是不合理的。假设司机是由于其他原因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障碍物是在事故发生后被认为放置到事故现场的呢?

高速公路上出现动物引发的交通事故:

积极举证已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提供充分的日常巡视记录,证明自己已严格尽到法律规定的日常维护保养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动物的出现纯属不可预测的情况。搜集各类可能减轻法律责任的证据。在本案中,被告方无法举证其如何应对闯入高速公路的动物,也是法院认定其存在管理瑕疵的原因之一。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求助的方式,表明已采取多项措施全力保障高速公路的良好通行环境,从而减轻自身法律责任。比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在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动物闯入高速公路的情况后,可以迅速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并保留电话录音等记录。公安机关的任务之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因而有义务处理妨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的各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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