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监管机构纵览_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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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监管机构纵览
CEPN俞燕山
编者按9月6日~11月6日,在美国能源基金会的资助下,国家电监会研究人员赴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和加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学习考察。本报特连载参加信息考察的俞燕山同志的考察报告,供读者信息参考。
美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电力工业,目前发电装机10.3亿千瓦,年发电量3.87万亿千瓦时,年售电收人2470亿美元,共有1.31亿终端用户。
美国的电力工业,主要由四类企业构成:一是私营的公用电力公司,共有239家,这类公司通常为发输配供垂直一体化的企业,拥有全美68%的发电80%的输电和78%的配电设施,占有美国绝大部分的城市供电市场;二是独立发电商,共有1934家,拥有全美12%的发电设施;三是地方政府拥有的市政电力公司和农民拥有的合作性质的电力公司,共有2921家,拥有全美13%的发电,12%的输电和22%的配电设施,占有美国部分市镇供电市场和绝大部分农电市场;四是联邦政府拥有的6个电力(水电)管理局,拥有全美7%的发电和8%的输电设施。
美国电力实行联邦和州两级监管体制。电力监管主要是针对第一类私营的公用电力公司和第二类独立发电商,其他两类电力企业不受监管机构的监管。
联邦电力监管机构
在联邦一级,负责电力行业经济性监管的机构主要是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其他监管机构还包括美国核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管核电站及核燃料设施的安全)和联邦环境保护署(主要监管发电厂的污染排放)。美国能源部主要负责向总统及国会提供能源政策建议,没有直接的监管职能。
FERC的前身是联邦电力监管委员会,成立于1920年,主要负责非联邦政府拥有的水电项目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监管。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电力法》,赋予联邦电力监管委员会三项新职能:监管跨州的输电及电力批发市场价格;建立电力工业统一的会计核算体系;监督公用电力公司的交易记录。监管人数随之扩大到732人。197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能源组织机构法案,成立了美国能源部,并将联邦电力监管委员会更名为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197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公用事业监管政策法案,要求公用电力公司必须收购独立发电商和合格电力设施生产者(通常指垃圾等清洁发电、热电联产、余热发电等)所生产的电力,必须为在其专营区域以外的用户及供电公司提供无歧视的输电服务,并授权FERC负责监管。1992年,美国通过了能源政策法案,规定所有的电力公司必须提供输电服务,并赋予FERC对电力夏售的监管权。1996年,美国电力工业开始大规模市场重组,为适应这一新形势。FERC先后颁布了888、889、592、2000号监管命令,规定了电网开放的详细程序,要求调度交易机构必须与电网进行分离,积极推动成立区域输电组织RTO(Regional Transmiion Organization),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FERC对电力行业的监管职能,增加了强制性开放输电和审批电力批发市场设置的职能,从而扩展了FERC的实际监管权。2005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能源政策法》,赋予FERC对全美电力可靠性标准、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吏为广泛的监管职能,同时赋予FERC一系列重要的执法权力。
目前,FERC的电力监管职能主要有:监管跨州输电价格和服务;监管电力硫发市场,包括价格、服务和和输电网的开放;监管电力企业的兼并、重组、转让和证券发行;监管电力企业会计标准和电网可靠性标准;发放非联邦政府拥有的水电项目许可证,监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负责组织实施联邦电力法、联邦天然气法和相关的能源政策法案。
FERC有5位由总统提名、国会任命的监管委员。其中,一名由总统指定担任委员会主席。FERC现有1300名员工。其中,70%的员工从事电力监管业务,分属8个业务部门。2006财年,FERC的总预算为2.2亿美元。
州电力监管机构
以加州为例,负责电力监管时机构主要是加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CPUC)。加州能源委员会(主要负责发放火电厂建设许可证和电力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委员会(负责火电厂温室气体排放监管)、加州独立系统调度机构ISO(负责批发市场现场监控)也参与部分电力监管。
CPUC成立于1911年,早期主要负责铁路监管。目前,CPUC负责整个加州的电讯、电力、天然气和供水监管。委员会现由5位委员组成、委员由州长提名,州参议院任命,任期六年。州长在委员中指定一名委员担任主席,主席主持决策会议和其他正式会议,向成员分派个案,并且指导工作人员。5位委员集体作出政策和程序方面的所有最终决策。
CPUC现有员工937人(均属加州公务员)。其中,直接从事电力监管的有450多人。CPUC的9个业务部门中,与电力监管相关的有7个部门:办公室、能源处、法律处、行政法官办公室、消费者保护与安全监管处、消费者服务与信息处、纳税人保护处。CPUC总部位于旧金山,另外在洛杉矶、圣地亚哥设有两个分支机构(各有40多人)。2006年,CPUC的总预算为2.72亿美元,另外管理着10多亿美元的能效和需求侧管理等项目。
CPUC的电力监管职能主要有:监管配电业务及电力零售市场的价格及服务;颁发输电设施建设许可证;监管购售电合同;监管电力普遍服务;监管可再生电力的收购;监管加州能源法案及能源政策的实施;组织实施能源效率和需求侧管理项目。
尽管美国联邦和州两级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有明确划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交叉重复。通常联邦监管机构只有在州监管机构不作为时才具体介入如输电许可证的颁发)。当联邦和州监管机构对某个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联邦政府具有管理优先权。实际上,FERC与CPUC常就一些电力政策问题产生矛盾,比如对电力批发市场建设就有不同看法。但最后,基本上是联邦政府的意见占据主导地位。通常协调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与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意见的具体办法,第一是划清联邦和州的管理界限,明确分工;第二是请求法院就某个具体有分。的事务进行听证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