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企业年金发展问题_浅谈中国民营企业发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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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企业年金发展问题

一 我国企业年金市场雏形

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量力、自愿原则,由企业和职工自主建立的一项企业退休金制度。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3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1](P189—192)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2000年国家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定名为企业年金[2](P249—257)。中国企业年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标志着中国养老体系正在朝着国际通行的“三支柱”养老模式转变,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三种:1.行业、企业通过自办,设立了个人帐户,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这主要集中在电力、铁路等行业。2.企业通过其他金融产品,积累资金,设立非正规的养老金计划。3.企业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年金保险和个人年金保险,设立养老金计划。这种形式目前是年金的主要形式。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已有1万7千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有650多万职工参加,占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人数的5.3%,积累的基金达四、五百亿元[3]。我国年金的发展条件已日益成熟,但从整体上看,我国年金的发展仍处在起步和探索的阶段,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

二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仍然面临很多尚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如:1.政策瓶颈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第42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2]。同时,该文件规定辽宁省为试点地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点,可确定一个具备条件的市进行试点。尽管深圳、上海、山东淄博等城市陆续推出对企业年金的优惠税收政策,北京市也针对中关村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税前列支的规定,但这依旧只是个别区域的试点行为,离大范围的政策落实还相距甚远。另外,可操作的基本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比如,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帐户办法、基金投资营运办法等还没出台。2.投保方行为企业年金的实际操作违背初衷。企业年金设立的初衷是为职工提供养老的补充保障。发达国家里,企业年金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求个人在养老金领取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企业年金又被称之为“延期纳税计划”。而在我国,投保企业的行为短期化、分配不公现象比较严重,养老金没有起到为职工养老的作用,而是成为“延期工资支付”,在投保后的较短时间就采取退保方式,将企业年金分配给职工。1999年中国团体养老金业务的规模总数是166亿元,其中有67—108亿元被提前领取了[4]。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从保险合同订立到终止,除了几个企业高层操作人员知道,被保险人始终是不知情的。从投保到退保,在这个保单上填有姓名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态度被忽略了。而员工肯定不愿退保,退保不但损失了手续费而且失去了其需要的养老保险。年金险成了逃税的通道。由于国家规定保卫收益不纳税、不计入债务,一些企业资金通过投团体年金险的名义在保卫公司的帐户上躺了一段时间以后,以退保的名义又重新回到企业帐上。年金险成了腐败的温床。有的企业伪造职工名册投保年金险。在一些内部人控制严重的企业,甚至按照级别、职务来分别投保。那些在名册上有名实际上不存在的人,或者设定了门槛(如要在企业干满几年的限制)拿不到这笔钱的职工的那部分钱就不知去向了。有的企业手段更高明,退保金拿到后,还以奖金的名义扣掉20%的所得税后再发给职工。这些问题在一些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被演绎得淋漓尽致,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3.承保方行为在一些企业利用团体年金险进行洗钱、逃税、腐败的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某种程度上在充当企业的“帮凶”。企业团体年金保险是目前各人寿保险公司各大险种中销售最好的险种之一,也是各大保险公司利润的一个重要贡献点。但另一方面,目

前企业团体年金险的退保率是其它同类险种的数倍以上,是目前保险公司所有险种中退保率最高的一个。虽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退保是企业的自由,保险公司是无法控制企业退保行为的。但保险公司对企业借道团体年金险的目的心知肚明,只不过大多不愿“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因为无论企业投保还是企业退保,保险公司都有利可图:投保增加了自己的业务量,拓展公司的业务规模,企业退保,保险公司可以名正言顺地收取一定的退保手续与管理费用,基数在1%—5%不等[5]。这对保险公司而言也是一笔数额不菲的收入。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部分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定协议时,利用为企业量身定做的名义,在审核程序上走过场,甚至帮助企业蒙混过关。4.承保方的经营管理现状企业年金保险一般都是长期契约,对承保方的专业化管理要求很高,国际经验显示“信息技术系统、业务管理体系、投资管理体系”是成功经营企业年金的三道阀门和堤坝,否则,企业年金将缺乏安全保障机制,有可能成为洪水巨浪。在美国,针对企业年金业务管理的专业化要求,出现了众多的第三方管理公司,如美国汉维特公司(HewiitCompany),他们专门为中小型养老金公司和自保企业提供专业化管理;信安人寿保险公司(PrincipalLifeInsuranceCompany)、信诺保险集团公司(CignaCorporation),他们为养老金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投资咨询和委托管理资产服务。相比之下,中国企业年金市场显得不成熟5.被保险人维权意识不够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有关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等原因,企业员工普遍对企业年金感到陌生,甚至有的员工认为企业年金与己无关,大都数职工的维权意识非常薄弱。

三、促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思路

据世界银行统计,到2026年,全世界60岁以上的老人中将有1/4集中在中国,这意味着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中养老支出负担将日渐沉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研测算,我国未来25年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将高达1.8万亿元[3]。从总的方面来看,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将来不可能大幅度地提高了,因为现在我们每年都面临大量的基金缺口,都是由财政补上的钱。所以今后提高养老金水平主要是要根据企业的能力,国家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OECD国家1/4老年人以及1/3以上的劳动人口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其资产的迅速增加,在GDP中所占的比例日益上升,甚至在英国这一比例达到了73%,在美国是66%,在瑞士是70%[6]。在美国,养老金资产规模是12万亿美元,相比较而言,中国目前的养老金规模还很低,发展企业年金应该说大有潜力。中国的养老金占个人资产的总额大概1%左右,而在欧美的发达国家,这个比例可能要到40%左右,即使是在亚洲其他国家也是比我们的比例要高很多。预计到2010年,中国的共同基金和个人的养老金总和应该能够占到个人资产的7%左右, 资产规模应该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以上。[3]所以,应该非常重视如何引导和培养企业年金市场。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切实加强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建设:1.为企业年金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和法律环境,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保障部作为企业年金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紧拟订企业年金管理规则、依法实施监管、促进企业年金的改革和发展,形成“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新的管理格局,逐步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在中国,发展企业年金市场的关键环节是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运行规则。目前中国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管理,各类金融工具的介入,需要各金融机构之间有协调统一的运行规则。如:制定履盖银行业、证券业、基金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统一的企业年金运行规则。完善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涉及到三方面内容:筹资、运行、受益人享受时的税收优惠。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给予优惠外,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和投资时期积累资金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等也应有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2.降低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拥有世界上最慷慨的养老金替代率制度退休制度,对一些人员的养老保障远远超出了经济承受能力。据调查,全国有10个省市区平均替代率超过100%,最高达125%[7]。目前发达国家养老金平均只有40%到50%左右的替代率。如此高的替代率不仅不科学也不具有可持续性。随着多元化养老金

体制的逐步建立,退休金替代率要逐步降到缴费工资(而不是退休前的最后工资)的60%以下。这样不仅会大大减轻国家负担,也会极大地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和普及。3.加强对保险公司在团体年金险方面营运的监管作为国内企业年金市场的探索者—中国保险行业,将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主要推动者和供应商。早在1998年,中国人寿就介入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场,他们在借鉴香港经验的基础上,开发出了个人帐户式的分红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深圳试点。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寿险公司年金业务保费收入已达380亿元。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启动将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一次历史机遇。为此,保监会应加强对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的监管,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同时,还应积极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共同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4.放宽对企业年金投资限制,允许其进入证券市场企业年金是企业和员工依据自愿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是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附加养老金,它不是退休人员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其抗风险的能力较强;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年金的参与强调自愿性,它只有保持较好的盈利性,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国外养老金投资运营的实践表明,股票或其他权益证券的增值能力显然高于国债或银行存款。因此,政府有可能放开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逐步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5.建立合理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目前我国已经实施的《信托法》,为建立以委托管理为主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创造了条件。企业年金信托,就是企业按期将年金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独立帐户进行管理和运用,实现年金的积累和增值,并在职工符合条件时对其发放年金的一种信托制度,属于资金信托中的一个信托品种。信托制度以其特有的财产安全保障功能和灵活性, 使得企业年金信托制度具有广泛的优越性。

首先,从年金资金的安全保障功能上看,企业所交付的年金成为信托财产后,受到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保护。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年金在法律名义上的所有人,但该部分年金资金独立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因而,这部分年金资金不受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受益人的任一方债权人的债权追及,即使企业或信托投资公司破产,这部分年金资产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其次,从企业方面来看,信托制度本身特有的灵活性,使得企业可以在年金信托中保留若干权利,从而有效满足年金制度的各种特别要求。例如,职工在本企业工作若干年以后,才能够享有信托受益权;在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时,为了对该职工进行惩罚,企业可以减少应计入该职工个人帐户的一期或多期年金数额等。而在保险制度中,就很难全面实现上述各种特别要求。最后,从年金资金的运用方式来看,信托投资公司运用年金资金的效率更高、运用范围更为广泛。信托投资公司是专门从事代人理财业务的机构,拥有大批具备金融知识和管理经验、擅长投资的专业人员,使得企业年金财产能够得到有效管理。在资金范围运用方面,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合法地进行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贷款、同业拆放等,资金运用范围非常广泛,并且可以设计多样的投资组合,不仅可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够分散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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