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局律师代理意见_律师代理意见

2020-02-2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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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局律师代理意见

(交通事故赔偿案中某高速公路管理局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做为本案的代理人,对失去亲人的各位当事人的痛苦心情是完全理解的,这是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在此,我仅代表××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对本起事故中遇难者的亲属表示亲切的慰问。下面,本代理人结合庭审中各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及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违章驾驶是导致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本起事故的发生与××高速公路管理局无任何关系。

二、依据《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第2.1.5条第2款规定,高速公路活动护栏是指设置于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能够移动的护栏,其作用是便于事故处理车国辆、急救抢险车辆紧急通过,其本身并不具备原告所称的防护功能。

三、虽然《高速公路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D80-2006)附件即《《高速公路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D80-2006)条文说明》中第5.8.7条规定了高速公路中间活动护栏正常情况下要求具备一定的隔离、防撞功能,但依该通用规范第1.0.3条规定,该规范适用于生效后即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的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而涉案的高速公路建于2006年10月1日之前且未做过任何改建(此为假设),因此该规范条文说明中关于中间活动护栏正常情况下要求具备一定的隔离、防撞功能对事故发生地高速公路不具有约束力。

四、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事发三个月后人民法院从高速交警大队调取的物证现有状态于事发时就已存在,况且依据《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JTJ074-94)相关规定,活动护栏设计时本身并不具有防撞功能,因此退一步讲,即便活动护栏是新的,在违章驾驶当时的时速下也不足以防止本起事故的发生。况且依据《××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之规定,××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为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即便事发高速公路中间活动护栏设计存在缺陷也无权擅自变更。

综上所述:本案中肇事司机违章驾驶是导致本起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和全部原因;事发高速公路活动护栏设计本身并不具备防撞功能,即使该种设计存在缺陷,也因××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无权变更从而不能认定其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主观过错,故××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依法不应承担本起事故中的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恳请贵院给予公正的判决。

代理人:×××律师

××××律师事务所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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