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规则_监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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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规则
1、主监考人员必须提前二十分钟到教务处领取本考场的试卷。领取试卷时,应仔细核对考试科目、考卷及答题纸份数和考场位置,核对无误后持试卷直达考场。
2、副监考人员必须提前二十分钟进入考场,根据所在考场的座位布置情况由监考老师安排考生座次,并写在黑板上。监考人员组织考生对号入座,要求考生把学生证或标志牌等有效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备检查。
3、要求考生关闭已带入考场的手机及其它通讯器材,并将其与已带入的教材、参考书、笔记本等(开卷考试指定带的资料除外)放在教室指定的位置。
4、要求学生将课桌表面及课桌内清理干净,清点考试人数,在考场记录表内填写缺考学生的学号、姓名。
5、宣读《考场规则》。
6、考前五分钟内发卷,待开考铃响后方能允许考生答卷。发卷后监考人员向考生宣布本次考试的考核方式,及时督促考生写好班级、姓名、学号,并认真核对。
7、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题意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提示,若试卷字迹不清,则可向学生指明。
8、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一前一后,集中精力,尽职尽责。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吸烟、打瞌睡、阅读书报、聊天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
9、监考人员发现有考生违纪,先警告,不听劝阻者,没收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违纪”字样,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有作弊迹象者,应立即提出警告,予以制止,确认学生作弊时,立即终止其考试资格,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如果对作弊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姑息包庇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10、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终了前十分钟,提醒学生掌握时间。
11、考试结束铃响,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并离开考场。
12、收齐答卷并进行清点,确认考试答卷份数无误后,填好考场记录表,与试卷放在一起送交规定地点,由系主任统一领取后组织阅卷。如因未清点考卷造成考卷丢失者,以教学事故处理。